枣庄市城市规划治理法规.docx
《枣庄市城市规划治理法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枣庄市城市规划治理法规.docx(2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枣庄市人民政府有关印发枣庄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告知(枣政发(2023)4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枣庄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加强都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都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山东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措施、枣庄市都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枣庄市都市规划区范围内日勺各类建设工程。第三条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
2、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的规定。各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应按已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都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在枣庄市都市规划区内日勺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规定等规定。第二章都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五条都市用地分类按照国家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JI37-90)执行。第六条按照重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国家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
3、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第七条建设用地日勺划分和使用应当遵照土地使用相容性日勺原则,按照已编制日勺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照都市总体规划和都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1)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入B,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需要变化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过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如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后报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导致负面影响;(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三)不得新增大
4、量人流、车流,影响都市道路交通系统B有序运行;(四)不得私自占用绿地,影响都市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第三章建设用地第八条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确实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二)对同一宗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不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而变化。第九条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2规定的下限值,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大的下限值控制。表2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商业、办公类建筑工业、仓储类建筑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用地面积下限值M2(净用地)旧区202330
5、0040001000250035001500新区3000400040001500300035001500建设用地未到达表2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状况之一,且不影响都市规划实行的,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一)邻近土地已经完毕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其他特殊状况,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条带征及拆迁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按照都市规划规定在建设用地之外带征、拆迁对应范围的用地。邻近建设用地有下列状况并且尚未征用或拆迁的用地,应纳入带征或拆迁用地范围:1、宽度不小于20米并且不不小
6、于等于30米的沿河绿地、沿路绿地(不不小于等于20米纳入建设用地,不小于30米则另行征用);2、铁路隔离绿地;3、规划道路的半幅、道路另一侧为河流、绿地或者为已经征用的土地,则应为全幅;4、宽度不不小于等于30米的管廊用地;5、边角地、余留用地。(二)带征及拆迁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第十一条临时用地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临时用地的使用应获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下列状况之一,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核准使用临时用地: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施工场地;2、拆迁过渡房建设;3、其他因都市发展需要建设的临时性、过渡性、公共设施。(二)临时用地内不得建造永久
7、性建筑、构筑物,不得变化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三)临时用地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需延长有效期限的,用地单位应在期满30日前重新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临时用地有效期满或因都市规划实行需要提前使用时,用地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在规定的限期内自行拆除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用地面积不不小于等于30000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面积不不小于5000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不不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同意09规划设计方案实行,不得分期建设;(二)用地面积不小于前款规定最小值的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枣庄市 城市规划 治理 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