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督导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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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学过程质量管理,发挥专、兼督导在教学工作中的监督与指导作用,建立多元教学质量监督体系,构建教学督导工作的长效机制,在原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教学督导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导办)隶属学校教务处并具有独立工作职能的基层单位,各二级学院、教学部设有兼职督导员,其按照督导办的工作计划完成规定的督导工作。第三条教学督导团队加强自身队伍建设,适时开展校内外教学督导工作调研、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教学督导水平。督导员要严于律己,秉承“客观、公正、监督、指导”的原则,本着有利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促进学生发展的原则,推进教育
2、教学工作发展,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为各教学单位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第四条学校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及相关单位应从各方面大力支持教学督导工作。二、教学督导工作的职能第五条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职能“督教、督学、督管”,建立健全督导工作制度;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提升教学质量,推动教学改革,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服务。第六条督导办按照学校教务处的总体部署,针对各学院、教学部每学期教学任务的开展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落实教学督导工作,深入课堂听课,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对教学运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
3、密切结合学校质量工程建设、人才培养目标实施有效督导。第七条配合教务处进行各项教学检查,有效发挥信息渠道的作用。通过学生教学信息反馈平台、督教督学的信息渠道、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信息渠道、用人单位的信息反馈等第一手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向校领导或相关部门提供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整体动态信息,落实督教督学。三、督导办组织构架与工作开展第八条督导办工作人员由专、兼职督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学校各专业设置情况分为文科督导组、理工科督导组,负责与学院兼职督导联系,安排听课任务,专、兼职督导联合听课,互相监督。第九条.二级学院、教学部一般设立兼职督导员一至二人,兼职督导员行政上隶属本单位,在本单位的
4、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兼职督导员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教务处督导办反映情况,参与学校督导办组织、安排的督导工作与相关活动。第十条督导办每学期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学期工作,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学期教学督导工作方案或工作要点;定期检查督导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进行研讨,通报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对学期内督导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四、督导员职责与选拔条件第十一条督导员以随机听课、召开座谈会、专题调研等为主要工作形式。每位专职督导员每周听课810节(兼任其他工作者除外);兼职督导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安排听课,每周1-2节。实行任课教师全覆盖听课,对新入职的教师、兼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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