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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校外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外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提高竞赛成绩,提升全校师生职业技能水平,推动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竞赛类别第二条竞赛具体分级分类如下:(一)一类竞赛1 .国家部委级:国家教育部高教司、职成司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竞赛。2 .省厅级:广东省教育厅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竞赛。(二)二类竞赛1 .全国竞赛:教育部教指委组织的全国性技能竞赛。2 .全省竞赛:广东省教指委组织的全省性技能竞赛。(三)三类竞赛1 .全国竞赛:国家级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全国性技能竞赛。2 .全省竞赛:省级学术团
2、体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全省性技能竞赛。第三章参赛要求第三条各类竞赛参赛审批要求:(一)一类竞赛项目1 .参赛单位按要求填写参加校外一类竞赛活动申请表;2 .参赛师生购买意外保险;3 .提交参赛通知文件(原件)和详细的参赛计划等材料,逐级审批。(二)二类或三类竞赛项目1 .参赛单位按要求填写参加校外二类或三类竞赛活动备案表;2 .参赛师生购买意外保险;3 .按表格要求进行备案审批。第四章竞赛组织第四条教务处负责一类赛项“广东省职业院校学生专业技能大赛”的参赛、组织协调工作,其它类竞赛经学校批准后由各学院组织学生参赛;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及奖励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第五条各学院负责参赛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根
3、据参赛要求,制定参赛实施方案;按照竞赛章程的要求,遴选参赛学生组队;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专业教师指导参赛学生,做好参赛前的辅导和训练工作,以保证技能竞赛取得好成绩;做好参赛时的组织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负责获奖情况的统计和奖励的申报工作。(一)参赛选手的选拔。各专业建立选拔参赛选手的常效机制,在每年的职业教育活动周期间,开展各专业学生专业技能大赛校内选拔赛或邀请兄弟院校联合组织校际对抗赛,积极争取行业企业支持,冠名举办专项技能大赛,为参加下一学年省级职业院校学生专业技能大赛做好参赛选手储备。(二)指导教师的职责。各类技能竞赛项目应组成指导教师组,指导教师若干。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特点,按技能
4、竞赛组委会和学校要求认真研究技能竞赛方案;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检查培训与技能竞赛过程的各个环节,及时总结经验、修正培训方案;对技能竞赛各项具体工作负责,做好技能竞赛资料的存档工作。(三)训练安排。贯彻“课赛结合”计划,将技能比赛项目引入实训教学项目,将技能比赛标准引入实训教学标准,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等产业先进元素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赛前做好训练方案并严格贯彻执行,必要时进行封闭式训练。(四)平等机会。指导教师及参赛队数的选拔应本着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由各学院制定细则进行选拔,为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校外各种竞赛创造机会:1 .同一竞赛项目限定12个参赛队,由各学院选拔后择优组队参赛;2
5、 .指导教师由各学院在教学突出、实践能力强的教师中进行选拔,为每名教师参加校外各种竞赛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第五章指导教师的工作量第六条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由学校批准的广东省职业院校学生专业技能大赛的工作量纳入非授课工作量。按竞赛项目给予指导教师计算课时补贴:国家部委级竞赛54课时,省厅级竞赛36课时。若同一项目有两个以上分赛项,参赛选手2人以上(含2人),则从第2个参赛队开始课时补贴系数为0.5。第六章参赛经费保障第七条学校每年支持各专业参加一项一类竞赛项目(限一支队伍),超出的竞赛项目或队伍的参赛费用由专业建设经费支出;由学校批准参加的一类竞赛活动,参赛所需资料费、耗材费、差旅费等由学校支付,所
6、添置的固定资产归学校所有,校外专家指导培训、兄弟院校交流、服装购置等费用由专业建设经费支出。第八条为进一步提高师生参赛积极性,对参加广东省职业院校学生专业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队伍(含自费参赛队伍)颁发奖金奖励。第九条各专业参加二类、三类竞赛项目的参赛经费由所在学院自筹,参赛前须向教务处报备,备案后指导教师可在教师教学质量年度评估中给予积分。第十条未经审批自行组织参赛的,其费用自行承担,且不予认定积分。第十一条凡竞赛参赛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应在竞赛项目经费预算中详细列出。技能竞赛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高效原则,并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竞赛项目结束后,各学院将有关费用单据汇总
7、,按学校报销流程及要求,与学校财务结算。第七章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技能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第十四条由学校批准参加的一类技能竞赛项目按参赛级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额度如下:(单位:元)获奖等级竞赛级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类国家部委级竞赛1000080005000省厅级竞赛500030001500备注:(一)奖励以获奖奖项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发放,不按人数进行累计;(二)同一参赛队伍(作品)在同届竞赛的不同级别比赛中获取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得奖等次对应标准予以奖励;(三)全省竞赛获得一等奖后被选拔参加全国竞赛,所获奖项的奖金和课时补贴可以累积;(四)竞赛的获奖奖金由指导教师分配,指导教师和学生各占50队由学校统一发到师生账号。(五)特殊的比赛获奖奖金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确定。第十五条奖励程序:(一)参赛结束后,参赛单位应及时将竞赛结果报送教务处。竞赛的相关信息资料、获奖名单、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参赛总结由所在单位存档。(二)对获奖指导教师及学生的奖励每学年集中统计表彰一次。各部门负责组织教师填报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校外一类竞赛获奖登记表并附上获奖证书复印件,于每年6月前交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于当年教师节表彰奖励。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