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学前资助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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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荔湾区学前资助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关于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6)22号)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办函2017)54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组通(2017)44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3)6号)以及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广州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3)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学前教育
2、资助政策体系,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一、资助对象(一)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并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事实无人抚养幼儿及其他优抚对象。资助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父(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2 .父(母)或其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3 .本人持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儿童福利
3、证或持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4 .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或三甲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或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为孤独症(与自闭症同义)。5 .因公牺牲警察、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子女(有相关证明)。6 .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扶贫手册)。7 .部分地区户籍幼儿,如国家核定的680个贫困县,革命老区,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户籍、少数民族(有当地街道(镇)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二)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农村地区、随迁子女家庭等经济困难群体的3-6岁幼儿。资助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农村地区户口(以国家统计局
4、当年公告的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查询结果为准),且存在家庭经济困难。8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居住证上登记住址在荔湾区辖区内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子女,且存在家庭经济困难。(三)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和幼儿班,为就读的36岁残疾幼儿和特殊幼儿提供扶助教育的工作课时补助。课时补助对象接收的幼儿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或三甲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2.本人持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为孤独症(与自闭症同义)证明。二、资助申请流程(一)申请每年春秋两季,幼儿园向家长广泛宣传资助政策,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其监护人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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