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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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文中未划线部分为科技部关于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奖202311号)的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广西的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规范健康发展,提高社会科技奖整体水平,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面向广西的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面向全国或者跨国(境)的社会科技奖按照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科技奖指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2、(以下称设奖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本自治区范围内面向社会设立,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广西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奖:(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评选、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各类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S)属于比赛竞赛类、展览展会类、信息发布类的评选;(四)以本单位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评选;(五)以选树宣传
3、先进典型为目的的评选。仅以科技管理、科技服务和图书、期刊、专利、产品、视听作品等为对象的评选,以及与科学技术不直接相关的奖励活动,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管理。第五条社会科技奖应当服务本自治区发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科学家精神,遵循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走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道路。(一)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突出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学普及活动中仅从事管理、辅助或者服务工作的个人,以及副厅级以上公务员,国家
4、机关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和外国组织不得作为社会科技奖候选者。(二)坚持学术性、荣誉性,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激活技术要素市场,鼓励企业充分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支持科技创新开放合作,促进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突破性成果应用转化。(三)坚持“谁办奖、谁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笫六条社会科技奖由直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所在设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等协助做好有关工作。第二章奖励设立笫七条鼓励本自治区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面向广
5、西的科学技术奖,支持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创设高水平、专业化的奖项,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重大产业和关键民生等重点发展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设奖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自治区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作为广西社会科技奖设奖者。第八条设奖者应当委托一家具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能力和条件的非营利法人作为承办机构。设奖者为本自治区内非营利法人的,可自行承办。设奖者为本自治区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应当委托本自治区内非营利法人承办,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承办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
6、件:(一)熟悉科学技术奖励所涉学科和行业领域发展态势;(二)在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三)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四)最近3次年度检查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或者最近一次年度检查合格以上等次且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3A以上;(五)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承办机构负责社会科技奖的日常管理、评审组织等事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委托第三方承办或者合作承办。第九条设奖者或者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设立科学技术奖有关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书面
7、报告原则上应当包含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对设奖的指导意见和建议情况,并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奖目的以及必要性、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范围与对象、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二)与已有同类社会科技奖的差异说明;(三)奖励章程等附件材料。第十条社会科技奖应当制订奖励章程,树立正确价值导向,强调奖项学术性和荣誉性,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并明确以下事项:(一)设奖目的、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二)奖励范围与对象;(三)奖项设置、评审标准、授奖数量等;(四)组织机构、受理方式和评审机制等;(五)奖励方式;(六)争议处理方式;(七)撤
8、销机制和罚则等。笫十一条奖励名称应当符合设奖宗旨,与承办机构性质相适应,科学、确切、简洁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冠以“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国际”、“世界”、“广西”、“自治区”、“全区”以及类似含义字样,名称中带有上述字样的组织设奖并在奖励名称中使用组织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二)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国际知名科技奖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三)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以组织名称、自然人姓名以及商标、商号等冠名的,应当取得合法授权;(四)以功勋荣誉获得者(“共和国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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