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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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规范公共汽车电车企业经营行为,提升公共汽车电车行业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市级管理的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企业及公交站点(场)经营企业的考核评价。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等区级管理的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企业及公交站点(场)经营企业的相关考核评价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三条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广州市客运交通管
2、理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以一个自然年为考核周期,考评分为线路经营企业考评和公交站点(场)经营企业考评。第二章线路经营企业考评第五条线路经营企业考评项目包括线路考评、车辆考评、驾驶员管理考评等方面,并结合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企业在该自然年内的经营服务管理、安全管理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公交服务质量、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和行业管理规定执行落实等情况,对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企业作出综合评价。线路经营企业考评按年度开展。第六条线路考评应当包括线路的营运调度、服务质量、服务设施、投诉处理、卫生保洁、交通违法、安全监管、安全事故、服务稳定、社会评价等项目。线路考评按季度
3、和年度开展。第七条车辆考评应当包括运营车辆的档案管理、车辆技术管理、车辆营运设备管理、车辆运行数据接入、节能环保等项目。车辆考评按年度开展。第八条驾驶员管理考评应当包括专题培训、违章再教育培训、重点驾驶员监管等项目。驾驶员管理考评按年度开展。第九条线路经营企业考评采取百分制进行考核评定,得分低于60分的,认定为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企业考评不达标。第十条一个考核周期内,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直接认定为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企业考评不达标:(一)线路考评的年度考评结果被评为“不合格”的线路占企业开行线路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二)被责令整改的车辆次数占企业运营车辆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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