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问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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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小学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问责制度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XXXX小学关于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第一条全校教职员工应定期、认真学习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禁止体罚(变相体罚)的决定,加强师德修养,树立民主育人的观念。第二条严禁任何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后勤、管理等活动中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体罚(变相体罚)行为事件的受理、认定部门是学校政教处。体罚(变相体罚)事件可通过投诉、举报、主动发现等方式交由政教处处理。第三条下列行为为体罚(变相体罚)行为:1、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中殴打学生;2、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中通过无意义罚
2、站、罚跑等行为惩罚学生;3、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中通过他人在身体上惩罚学生;4、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中通过无意义罚抄课文,无意义重复练习等处罚学生;5、其他类似行为。第四条体罚(变相体罚)行为,由政教处根据本制度及其其他相关规定,当事人陈述,物证出示等加以认定。第五条体罚(变相体罚)行为一经认定,由政教处提请学校行政会研究,作出处理。处理将同教职员工的奖金、评优、晋级等挂钩。处理由校内处理,行政处分,直至司法机关追究民事、刑事责任。第二章问责程序第六条对于以上所属的问责对象,学校应先全面、客观地了解发生的原因与其本事实,充分听取本人和他人的申诉,发现有关与事实不符的,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必要的修正
3、。第七条对于问责人员与事实相符的,根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职责范畴、事故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及事后的态度等,学校行政可以自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提交教代会,根据教代会意见进行进行问责处理。处理程序如下:(1)、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学校提出书面建议,由学校决定启动问责程序。重大问题的由学校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学校暂停其工作。(2)、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学校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3)、调查终结后,由学校作出行政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出,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对不服学校问责的人员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三章处罚第八条学校处罚: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待聘,解聘。第九条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除名。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本制度由XXXX小学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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