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供水安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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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供水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供水行为,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城市供水条例*省村镇供水条例*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乡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自管供水设施的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城乡供水工程。第三条城乡供水坚持安全卫生、节约利用、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的生活饮用水。第四条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城乡供水工程的规划工作,承担各类供水工程的建设与建后运行的行业监督管理
2、工作。供水单位承担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行管理责任。县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卫健、住建、农业农村、经科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乡供水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所辖区域饮水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内饮水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引导,落实自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和相关经费,按照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社自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的有关工作,确保供水安全。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有关部门应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及饮用水安全卫生宣传工作,提高居民饮水安全和健康意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县水务局会同县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财
3、政、生态环境、卫健、住建、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编制县域供水体系规划,报县规委会审定后实施。各乡镇(街道)根据县域供水体系规划,结合自身实际,编制各自供水专项规划,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实施。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城乡供水规划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投资建设集中供水工程(含二次供水设施),其设计、施工、监理均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设计方案须经县水务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九条对经批准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鼓励其内部总平供水管网由供水企业负责实施,所需资金由各小区项目建设单位承担。针对山丘区独立供水的安置小区,其供水工程所采购的
4、供水设备、材料必须符合质量、卫生、节水、安全等相关标准。各项目建设业主对供水设施建设质量安全负总责。第十条城乡集中供水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县水务局及供水运营单位等参加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建筑设施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方案应由建设单位会同供水单位共同制定,报县水务局和县卫健局审查通过后实施。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所需投资由建设单位承担,鼓励供水企业对新建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统建统管。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县水务局、县卫健局及供水
5、运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经清洗消毒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水源与水质第十二条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以及优质水源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饮用的原则配置供水资源。第十三条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严格控制自备水源取水。确需使用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第十四条*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全县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在*生态环境局指导下,各乡镇(街道)应当在其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对饮用水源的保护。村(社区)应当通过村规
6、民约等方式,加强对蓄水池等分散式供水水源的保护。第十五条县卫健局负责全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水务、生态环境、公安、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自来水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等进行检测,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第十六条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应加强对城乡供水水质的检测,并定期形成供水水质情况报告报送县水务局。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向县水务、卫健、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水质报表及检测资料。第十七条*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县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县卫健局负责对
7、县域内集中供水工程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含二次供水)水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测。*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及县卫健局要实现信息共享,并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在*公众信息网等公众媒体上公布水源水、出厂水及管网末梢水水质情况。第四章设施及资产管理第十八条城乡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一)划归供水企业的资产。1 .现有存量供水资产已划归供水企业的。2 .由供水企业建设并由其负责管理运营的供水资产。3 .为明确供水管网管理责任边界,对已建成并实行抄表到户的集中安置小区,其内部总平供水管网资产划归供水企业。(二)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三)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单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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