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示范建设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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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示范建设工作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3号)和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3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以及国家药监局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示范建设方案工作部署,结合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J11产道地药材全产业链管理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升示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川药监发(2023)69号)及产业实际,现就中药材GAP监督实施示范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总体目标引导中药材生产企业、具有企业性质的
2、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AP),强化道地中药材资源支撑,推动中药生产企业使用符合GAP的中药材,将质量控制体系延伸到中药材产地,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和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中医药强省建设。二、工作任务(-)成立领导小组及专家工作组省药监局、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成立四川省推进GAP监督实施示范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GAP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省GAP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药监局。省GAP领导小组牵头成立省级GAP专家工作组,为推进GAP实施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于2023年10月
3、底前报省GAP领导小组办公室。(二)组建中药材GAP检查队伍选择熟悉GAP相关政策及技术要求、具备中药材研究、监督管理、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人员组建省级GAP检查员队伍,承担示范建设工作检查任务。(三)遴选示范企业和品种选取5个以上使用GAP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通过川产道地药材备案品种生产的中药注射剂、中药配方颗粒、中药饮片或者其他中成药大品种作为重点品种,其生产企业作为示范建设重点生产企业,在示范建设期间予以重点扶持。(四)开展延伸检查组织对自评估符合GAP要求的企业和品种开展延伸检查,并对通过检查的企业在省药监局门户网站GAP专栏公开检查结果、使用符合GAP的中药材生产的品种
4、以及生产企业等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等信息除外。(五)实施GAP标识变更备案对中药生产企业使用符合GAP要求的、已在省药监局网站公示的药材,拟在中药标签中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凭检查结论按照四川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要求,中成药处方中所有植物、动物来源药材均符合GAP后,生产企业通过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开展标签变更备案。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线下向省药监局药品注册处申报标签变更。(六)推动协同互认GAP基地在省外的,省药监局与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或协助检查,在统一检查标准基础上互认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报信息并依职责采取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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