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重点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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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重点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监管企业提升发展质量、注重价值创造、提高资本运营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县政府明确的县属重点国有业。第三条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促进发展原则。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重心,引导企业专注主业发展,加快转型创新,强化风险防控,加强短板管理,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提高。(二)价值指导原则。按照以管资
2、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引导企业注重资本回报,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营运效率,强化价值管理、提升价值创造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四条建立与管理资本要求相适应,与企业功能定位相符合,与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和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的差异化薪酬激励约束机制。第五条重点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实行目标管理,充分发挥考核目标的引领功能,实现目标管理、过程监控、结果考核紧密衔接和统一。第六条重点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契约化管理模式,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第七条企业经营业绩主要内容为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引导企业提高资产经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水平;加强对企业履行功能职责、推进重大政策、重大项目与战略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引导企业切实履行功能职责,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提升。第八条对承担重大战略性任务且成绩突出的、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以及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的企业,在年度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奖励。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九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第十条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个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一)基本指标(包括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企业主要经营指标)。1.净利润是指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规定调整计算后的数额。调整事项包括:
4、(1)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视同利润予以加回。研发费用是指经审计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二(2)经核定的非经常性损益。(3)企业未按会计准则规定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的,按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披露的影响数扣减净利润。(4)企业发生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按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披露的影响数经认定后调整净利润。(5)以前年度损益的初期数调整,属考核任期内事项的,应调整考核当年净利润。(6)其他经县国资部门核定需调整的事项。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按上述事项调整后的净利润除以平均净资产的比率(归属于母公司部分)。(二)个性指标。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功能定位及县委县政府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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