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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制度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制度范文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制度篇1一、医院采购办在医院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医院医疗器械设备的采购工作。采购办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进行采购。二、医疗器械设备采购程序严格按照医疗设备采购流程执行。1、20万以上设备由县采购办组织招标采购。2、20万元以下器械设备由设备科形成计划,报采购办,提交医院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由采购办进行询价购置。3、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事故等需临时采购的小型器械设备可在采购领导小组的指示下,由采购办紧急调拨,调拨后2-5天内补齐相关手续。三、医疗器械设备采购对象(企业或供应商),应具有如下内容。1、医疗器械
2、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可生产或经营范围内经注册的产品。2、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3、营业执照的复印件。4、医疗器械注册证(含附件)和其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5、产晶检测报告。6、产品合格证。7、销售人员的单位授权或委托书。8、进口医疗器械应用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应用中文标识中文说明书。9、包装和标识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储运要求。四、与供应商鉴定合同的条款内容及相关内容。1、医疗器械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2、产晶出厂时每件包装中应附产品合格证。3、厂家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复印件。4、产品应有生产日期或批(编)号。5、限期使用产品,应标明有效期。6、医疗器械包
3、装要符合储运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求。7、整件医疗器械需附产品合格证。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制度篇2为认真落实医院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实施,规范医疗设备采购程序,严格医疗设备采购活动中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防止暗箱操作及经济犯罪,建立公开、公正、公平、透明、规范的医疗设备采购制度及监督机制。特制定本制度。一、严格遵守医疗设备采购管理规定,认真执行医疗设备的科室申请、院长办公会审批、政府招标采购、验收入库的相关工作程序。二、工作人员不得在医疗设备采购环节中,以任何借口收受供应商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三、设备验收、结算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内容认真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
4、填写相关表格,严禁验收人员吃、拿、卡、要等不正当行为发生。四、严格遵守医疗设备档案管理规定,规范填报、整理医疗设备采购全过程相关表格及文件资料。随时接受各级领导及广大职工的质疑、审查。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制度篇3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卫生系统小额医疗设备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效益和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医疗设备和配套服务的质量,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卫生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小额医疗设备采购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卫生系统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小额医疗设备采购是指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单台(套、
5、件)价格或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分拆部件、分批采购等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第四条市卫生局对直属单位的医疗设备采购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对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紧急采购项目,可根据需要由采购单位按议事规则讨论决定紧急实施。紧急采购项目是指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或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紧急采购项目。第二章采购申请和审批第六条采购单位小额医疗设备采购由使用科室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医疗设备管理科室提出申请。年度内需正常更新的小额医疗设备,必须纳入年度计划。第七条设备管理科室按年和
6、月汇总采购计划,提出具体意见,由财务科进行资金审核后,按本单位议事规则报批。第八条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根据议事规则确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分级审批。议事规则未作规定的,各单位应明确审批权限。第九条采购计划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指定公告栏上完整公布经审核批准的采购计划。第三章采购的实施第十条小额医疗设备的采购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第十一条小额医疗设备的公开招标,必须按公开招标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需要,对供应商及其提供的小额医疗设备进行资质审查(公开招标项目除外)。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的生产或经营资格,提供的小额医疗
7、设备应具备生产许可批件(进口产品提供注册证和口岸检验报告),能满足采购单位提出的技术参数、质量和售后服务要求。第十三条采购单位应依照议事规则成立小额医疗设备采购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须有医疗设备管理专业人员、使用科室专业人员和财务人员参加。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执行回避制度。第十四条评选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五条采购合同文本由采购单位按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按本单位合同审核程序审核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第十六条采购合同应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并附医疗设备配置清单。有专用消耗品和试剂的设备,须约
8、定专用消耗品和试剂价格。第十七条货款支付依照合同规定的商务条款执行。第十八条采购合同签订前应有采购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审查意见。第十九条采购单位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第二十条对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或违反有关法规的供应商,采购单位应取消其2年内再次参与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资格。笫五章验收及档案资料管理第二十一条设备到货后,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共同验收。采购单位应敦促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医疗设备安装调试和使用培训等,提供技术档案。第二十二条小额医疗设备的验收根据双方协商的办法进行。验收完毕后,参加验收的人员填写验收结果并签名出具验收报告,供应单位办理
9、有关移交手续。第二十三条小额医疗设备验收不合格者,必须责成供应商限期整改,并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二十四条小额医疗设备验收达标后,采购单位须建立完整的设备技术档案。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采购单位应将小额医疗设备采购概况、评标(评选)结果、供应商、合同单价、采购数量和采购金额等按单位院务公开规范予以公开。第二十六条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通过现场监督、查核资料等方式参与小额医疗设备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受理关于小额医疗设备采购的投诉并进行调查。第二十七条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应立即向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报告。第二十八条采购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纪检监察部
10、门在实施监督过程中或受理投诉调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采购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未予纠正或处理不当时,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责令采购单位予以限期整改,并依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条市卫生局或采购单位对发现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按照职责权限依照本办法作出处理。第七章违规责任第三十一条各采购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实行系统内通报批
11、评或低聘:(一)规避政府采购规定,批准合同价超过1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用非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二)明知或应知为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项目仍然批准实施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年度内需要正常更新的小额医疗设备不纳入年度采购计划。(四)对采购单位年度计划外的小额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未经研究确认纳入补充计划擅自批准;(五)违反本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审批;(六)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采购实施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
12、的,对主要责任人实行系统内通报批评或低聘。第三十三条采购单位在医疗设备采购合同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系统内部通报批评,责令辞职或低聘。第三十四条采购单位在行使有关采购管理职责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实行系统内通报批评或低聘。第三十五条采购单位未依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13、的规定建立设备技术档案,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第三十六条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开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系统内部通报批评,责令辞职或低聘。第三十七条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未对审批实施的小额医疗设备采购尽到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监督职责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系统内部通报批评,责令辞职或解聘第三十八条采购单位及其职能部门、医疗设备采购管理科室和使用科室的工作人员在小额医疗设备采购项FI申报审批和采购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第四十条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