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财政科研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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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包括已获批复的和正在创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财政科研资金管理,结合我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营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技术创新中心财政科研资金,指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的资金。主要用于重大科技攻关、开放性课题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人才培养引进、科研仪器购置与开放共享、中试基地建设等方面。若中央财政资金另有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技术创新中心按年度编制科技支撑方案,明确资金使用安排和计划,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自治区科技厅审核技术创新中心报送的年度科技支撑方案,提出技术创新中心年度预
2、算安排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列入年度预算。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批复将资金直接拨付至技术创新中心。第四条技术创新中心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和单位自评工作,并将评价报告报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第五条技术创新中心理事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健全科研经费、项目、绩效、资产、薪酬管理等制度体系,确保财政科研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第六条技术创新中心使用财政科
3、研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财政科研资金购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和科研设施,按照规定开放共享。第七条技术创新中心财政科研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不得支持列入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和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的内容。对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解释。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支持内蒙古实验室科研资金,参照本办法管理。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和过程2023年自治区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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