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危房常态化治理改造长效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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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危房常态化治理改造长效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巩固我市前期农村危房治理改造成果,及时有效治理今后动态新增农村危房,实现我市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动态管理持续有效,确保农民群众住有所安,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3)28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明电(20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危房(含农村自建房)治理改造长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完善农村危房治理改造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农房安全管理政府属地责任、各级相关部门监管
2、责任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责任,做到农村危房发现一户、及时鉴定和治理改造一户,切实保障农民群众住房安全和农村困难家庭基本住房条件。二、工作内容(一)及时发现农村危房健全农房安全巡查机制,构建“农户自查、村级巡查、乡镇排查、县级抽查”的农房安全排查工作体系,及时发现农村危房,切实保障农房安全。1农户自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须组织人员撤离并报告村(社区)“两委”。2 .村级巡查。村(社区)“两委”应当加强农房安全日常巡查管理,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3 .乡镇排查。乡
3、镇(街道)要依托基层智治系统,按照绍兴市农村房屋安全常态化网格实施方案对农村房屋开展常态化网格巡查,并通过例行排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初判隐患房屋并上报;对巡查人员常态化网格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7天内核实异常房屋情况,及时在农房“浙建事”系统内上传房屋核查信息。4,县级抽查。县级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房巡查实施监管,对农房安全状况进行随机抽查。5 .对于农村困难家庭(即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低保边缘户等4类对象)危房即时救助方面,各地建设部门要积极加强与民政、残联等部门协同,根据民政、残联等部门通过系统共享的4类困难家庭信息,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及时摸
4、排4类困难家庭的住房安全情况并开展即时救助。(二)迅速开展安全鉴定通过上述及其他渠道发现的初判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原则上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报属地建设部门备案。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应当将人员立即腾空后再开展鉴定。危房鉴定参照住房城乡和建设部印发的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鉴定结果为C、D级的房屋,确认为农村危房。(三)有效实施治理改造。鉴定确认的农村危房,原则上应在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治理改造。治理改造完成前,一律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农家乐和民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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