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攀枝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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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促进攀枝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县(区)人民政府、帆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有关工作要求,精准实施“一城一策:提振市场信心,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新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按不低于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自土地成交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不少于50%的土地出让金,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纳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各区人
2、民政府、帆钛高新区管委会)二、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剩余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项目首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年内缴清。(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帆钛高新区管委会)三、优化项目计容要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建设高品质住宅小区,每套住宅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由不应大于该套住宅套型总建筑面积的15%调整为不应大于25%,超出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帆钛高新区管委会)四、优化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条件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应满足:六层(含六
3、层)以下的商品住宅项目已完成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六层(含六层)以下的非住宅项目和六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主体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主体六层结构工程。(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帆钛高新区管委会)五、支持非住宅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报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民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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