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示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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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案示法案例(2023)王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再审案(2023)鲁开IJ再4号王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再审刑事判决书基本案情简介: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王超为结算向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公司)和中石油天然气公司冀东公司(以下简称冀东公司)运输油井水泥的运输费,在与沂源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无真实运输业务往来的情形下,按照与海洋公司和冀东公司之间真实的运费数额,以海洋公司和冀东公司为受票单位,从路路通公司取得具有税款抵扣功能的运输发票交受票单位,案发时,受票单位已将发票用于抵扣。原审法院认为王超
2、的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王超先后向原审法院及其上级法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后向山东省高院提起申诉,该院决定提审。再审法院认为王超主观上是为了结算运费开具发票,不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与受票公司存在真实运输业务,且抵扣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了原判决,依法改判王超无罪。典型意义: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犯罪,是否需要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犯罪目的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客观结果,一直是争论焦点。最高院虽然以答复、指导案例等方式,多次重申结果主义,但在审判活动中仍未能达成统一。再审法院法官基于国家税款利益未受损害的结果主义立场,从主客观要件分析
3、,确认了存在真实交易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这对于保护不以骗税为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有货代开的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给法院审判同类案件提供参照,有积极作用。对于虚开犯罪的争议焦点,除了以个案判决和类案同判的方式推动争论的解决外,尚需要立法和司法机关对刑法第205条的犯罪构成予以明确解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吴世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23)粤0607民初151号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吴世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基本案情简介:被告吴世君参与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的司法拍卖,竞买取得原告千叶花园公司的房屋,双方对该房屋过户产生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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