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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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设立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全面深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是指登记机关将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登记制度。企业
2、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应遵循方便准入、规范有序、强化监管的原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登记机关,是指大邑县履行企业登记职能的部门。大邑县行政审批局是我县内资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我县外资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申
3、请人义务第六条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附件1)O(一)申请人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所载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相关法律责任。(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是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和监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第七条申请人在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第八条将住宅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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