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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规范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是由县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用于人才引进、培育、激励、开发等人力资源相关工作,按照*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等相关人才政策激励标准执行,其管理使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第三条专项资金每年纳入县财政预算,经各主管单位申报审核,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评审,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报县政府审批,由县财政兑现。第二章适用范
2、围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围绕产业、推动发展,突出重点、高端引领,以质为本、注重效益,整合资源、各方联动”的原则,集中用于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的人力资源协同发展项目,主要分为人才资助类和人才发展类,具体包括:(一)人才资助类。1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面向海内外引进和自主培育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进行资助;2 .对积极参与引进和培育人才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进行资助;3 .对在大邑落地的创新创业类人才(团队)项目进行资助;4 .对组织评选的各类优秀人才(团队)进行资助。(二)人才发展类。1 .各支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支出;2 .人才工作“引育用留管”
3、全环节及其他人力资源开发相关工作支出;3 .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开展的其他与人才有关的工作支出。第三章使用程序第五条编制年度计划每年初根据县委、县政府重大部署和年度人才工作计划,按照县财政有关预算编制要求,由县级相关单位申报,县人才办(县委组织部)初审,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县政府审批,统一纳入全县年度预算。第六条人才资助类资金使用程序(一)申报。根据人才资助类资金适用对象,分别按照以下三种类型进行申报:1机关事业单位类(含教育类、医疗卫生类):由用人单位提出资金使用需求申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才办(县委组织部),原则上按年度进行申报;4 .创新
4、创业人才(团队)类:依托年度“大邑人才计划”开展,由用人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园区外)或产业园区(园区内)申报,业务主管部门或产业园区管委会收集审核后,报县人才办(县委组织部);5 .其他人才资助类: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人才工作情况提出人才资助资金使用需求,报县人才办(县委组织部)。(二)初审。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属于资助范围的,不予受理;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相关资料、提供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充完善,逾期不再受理。(S)审定。县人才办(县委组织部)根据初审情况组织复审,提出具体资金兑现方案,根据人才资助类资金适用对象,分别按照以下三种类型进行审定:1机关事业单
5、位类(含教育类、医疗卫生类):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县政府同意后,委托县人才办(县委组织部)审定;6 .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类: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形成文件报县政府审批;7 .其他人才资助类: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形成文件报县政府审批;在无法及时上会的情况下,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签批后,报县政府审批。(四)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审定意见,及时将资金拨付各业务主管部门,再由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将资助资金分期或一次性发放给资助对象或用人单位。第七条人才发展类资金使用程序(一)初审。项目牵头单位根据人才引进、培育、服务及相关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实施
6、方案,报县人才办(县委组织部)初审。(二)审核。实施方案经县人才办(县委组织部)初审同意后,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联席会议进行审定,形成文件报县政府审批;在无法及时上会的情况下,由县人才办(县委组织部)提出资助方案,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签批后,报县政府审批。(S)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牵头单位,由项目牵头单位按规定规范使用。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管理细则(一)逐级监管。用人单位是直接责任人,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所属主管部门或产业园区功能区是第一责任人,要与人才(团队)及用人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按用款计划拨付资金
7、,并负责日常的监管检查。(二)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弄虚作假,骗取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不履行引进协议的个人(团队),由县人才办(县委组织部)通报批评并终止拨付和追回专项资金,扣减主管部门人才工作目标分并启动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三)年度台账。各用人单位及项目牵头单位应于每年12月,将本年度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书面报主管部门或产业园区,由主管部门或产业园区审核后报县人才办(县委组织部)。(四)资金管理。由县人才办(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牵头,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资助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估、验收。(五)情况报告。每年12月底前,各主管部门向县人才办(县委组织部)报告,县人才办(县委组织部)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本年度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五章其他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纪检、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组织部)负责政策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