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资金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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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黑龙江省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资金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发展,塑造创新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培育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奖励一批能够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典型企业,提升绿色产品(服务)供给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鼓励企业制定绿色低碳发展战略,培植企业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倡导工业产品绿色设计,引导企业加大绿色创新研发投入,加强设计研发机构和团队建设,促进企业提升绿色产品创新能力和生产能力,力求在产品全生命周期最大限度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实现减污降碳、绿色循
2、环发展。第二章奖励对象第三条奖励对象是指按照有关标准,通过工信部审核确定为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单位。第三章奖励资金额度第四条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与一次性50万元奖励。第四章申报与审核第五条奖励政策属于“免申即享”类,原则上不需要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除省工信厅另有规定外,以工信部确定发布通知为准。第六条省工信厅按照工信部发布的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名单提出拟定奖励名单,并在省工信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第七条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拨付奖励资金请示,获
3、批后由省财政厅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励资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对以虚假行为申报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核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奖励资金的负担。第十条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工信厅负责组织编制、分解绩效目标,指导市县工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自评价,在每年年度终了60日内报告年度绩效自评价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编制、审核绩效目标,会同省级工信部门按照工作需求开展重点评价,形成年度重点评价报告;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已获得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认定且没有享受过此项资金奖励的单位享受此政策。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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