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评价及一般预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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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窃取同如产行为的刑法的介及页防摘要:非法窃取虚拟财产在学界存在定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关于定性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定为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上。理论层面而言,这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关系,根据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且实践中也总结出相应数额认定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虚拟财产种类差异较大,不同种类虚拟财产的窃取行为手段方式又不尽相同。为了对虚拟财产的窃取行为进行准确的刑法评价,分别对不同种类的虚拟财产窃取行为入手,各自分析认定为盗窃罪的合理之处。同时针对该类犯罪行为提出相应的一般性预防措施,维持正常1交易秩序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关键
2、词:非法窃取;虚拟财产;刑法评价;预防措施引言随着网络技术不断发展,大量网络游戏出现以及网络张户注册。根据相关网络数据,到2011年初,我国虚拟网络游戏的总注册人数巳经达到3亿人左右,宽带用户超过4.5亿人,手游注册人数达3亿人,其中2010年新增网络用户7200万人左右。(1)网络数据的爆发式增长过后,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也频繁发生,在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上,定为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争议的焦点。一方面在理论层面上可能存在竞合关系,另一方面二者法定刑存在明显差异,盲目定罪容易发生量刑畸重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甚至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不利于法治的推进。因
3、此本文对非法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不同定性观点进行分析比较,同时提出针对相应犯罪行为的一般预防措施。一、虚拟财产的息性(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虚拟财产主要是指以非物质化、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相对价值的财产,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逐渐受到人们重视,主要包括网络账号、信息数据等。虚拟财产本身具有较多的特点,包括价值性、交易性等,我国学者在对虚拟财产研究过程中,将其分为三种类型,其一,眯号类,以网络虚拟账号为主,这类账号在我们生活当中比较常见,比如QQ、微信等账号;其二,物品类,以虚拟物品为主,包括游戏装备、虚拟饰品等;其三,货币类,主要指网络虚拟货币,包括金币、QQ币等。(2)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与
4、普及,虚拟财产在交易中占据地位不可忽视,交易量也日益增高。(二)虚拟财产的财物属性虚拟财产的概念仅是为了与传统形态财产进行区分,虚拟二字的使用仅是为了表现出虚拟财产的存在状态的虚拟性,即依附于网络而存在。(3)根据民法一般解释,财物具有价值性、稀缺性、排他性的特征。价值性具体表现为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游戏玩家通过购买游戏装备以提升自己的游戏体验,使用价值1方面体现在装备的购买,另一方面体现在游戏过程中带来的愉悦体验。而后不断努力通关、升级,成为优秀玩家时,这个账号也就具有了交换价值。游戏商虽然可以大量发行货币和物品类的虚拟财产,但为保证价值不贬损,不会无限发行,故具有稀缺性的特征。至于账号类虚
5、拟财产,玩家可以设置密码而对账号实现排他性支配。可见,虚拟财产符合财物的一般特征。不能因其依附于网络环境的存在,而否定其财物属性。(三)虚拟财产的数据属性虚拟财产作为电磁数据具有可曳制性,而被认为无法排他支配,不能作为一般财产类犯器的主体,进而被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的客体。一般认为,基于虚拟财产的三种分类来看,账号类虚拟财产无法进行复制,使用者可以通过设置密码达到对该账号的排他性支配;货币类和物品类虚拟财产,虽经网络公司程序设计人员研发,数据代码具有可复制性,但使用者在使用时却不具备复制的功能,一般是通过转让转移占有。(4)由于我国侵犯虚拟财产类案件中,多数虚拟财产不可受制,数据的可复制性也
6、就不会成为认定为财物的障碍了。二、对于相关案件的不同裁判观点学界对非法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定性评价不一,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存在,十分不利千法治速设和法律适用的稳定性。(-)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案例一】皆志峰侵犯遹信自由案2004年,曾志峰被招聘到深圳腾讯公司,主要负责计算机监控工作,2005年,曾某通过QQ认识杨某,杨某将自认为比较具有价值性的QQ号通过网络发送给曹某,普某利用职务之便查询相对应的账号原始注册信息,并将将所查询到的信息转发给扬某,杨某利用信息破解赚号密码后进行贩卖,两人共同合作破解了130多个具有较高价值的QQ号,并获得戚款61000余
7、元,其中曾某获得39000余元,杨某骗得22000余元。一审法院判决理由中将QQ账号认定为一种通讯工具,认为非法篡改他人QQ号码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当中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I1显然,法官认为行为人在恶意篡改祓害人QQ号密码以后,导致被害人无法获取账号内信息,从而对他人的通信自由造成了困扰。但没有深入分析“篡改QQ号码与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是否具有同一性,如果严格解释隐置、毁弃与开拆,篡改QQ密码的行为恰恰不属于前述三种行为之一,因为篡改密码使被害人丧失了时账号的使用,但并没有影响账号内的信息。(二)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例二】岳曾伟数据信息侵犯,案岳曾伟在201
8、2年到2013年期间,与王粱共同合作在青阳镇开设了游戏室,并招募相关人员盗售游戏币。他们从网上购买相应的魔等账号和密码,然后通过账号登录,将账号里面的游戏币进行转移,并且通过网络将这些游戏币卖掉,以此获得非法收益,根据数据统计,他们一共购买了超过8万个被盗游戏账号,每个价格在6元左右,一共获取了将近8亿个游戏币,并且通过虚拟游戏币网络交易平台,将其出售,一共获得赃款72万元。江苏省泅洪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岳曾伟犯掩饰、想瞒犯器所得器。宣判后,江苏省泅洪县检察院提出抗诉,主要理由为:岳曾伟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择一重罪处罚,以盗宫罪论处。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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