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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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促进我国二手车出口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二手车出口有关要求和程序,现予公布。一、总则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下同)和挂车。二手车出口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开展二手车出口经营活动的企业。国家对二手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二手车出
2、口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相关工作。公安部负责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二手车转让和注销登记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交通运输部负责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归集及二手车修车记录查询服务工作。海关总署负责各直属海关二手车出口通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本公告适用于将二手车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行为。二、企业申报条件二手车出口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二手车出口企业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需满足下列条件。(一)生产企业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
3、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3 .出口本企业生产产品;4 .近2年无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二)流通企业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有固定经营办公场所及二手车展示、销售场所,具有汽车销售或贸易经验;3 .具备二手车鉴定评估能力,雇佣至少3名鉴定评估专业人员;4 .近2年无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三、企业申报程序及材料企业需每年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本公告发布前已获准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当年内不再进行申报;次年起,需满足申报条件并履行申报程序。(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二手车出口企业申报材
4、料审核。(二)企业可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填写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每年12月1日后,可申请开展下一年度二手车出口业务。(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管理端,对本行政区域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通过;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四)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 .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及企业投资方基本情况;(2)业务经营情况:包括汽车国内交易、汽车贸易、经营业绩等;(3)二手车出口业务未来三年发展计划;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
5、案:包括二手车国内采购、质量保障、境外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件复印件、海关代码、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报送材料真实有效的公函以及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承诺书。2 .流通企业需提交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二手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能力证明及在本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汽车销售或贸易情况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新注册企业提供申报截止日当期的财务报表及企业投资方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五)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二手车的,无需事先申报,凭本企业中标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直接申领出口许可
6、证。四、出口许可证申领流程(一)通过审核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在依法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手续后,可申领出口许可证。已办理出口清关的二手车不得退运。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凭证向企业所在地或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二)企业收购机动车申请转让登记的,在交回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并交验机动车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已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的车辆,应及时办理出口相关手续。(三)通过审核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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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附件 关于 二手车 出口 有关 事项 公告 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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