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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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保证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二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结业者;(二)按照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分制试行办法(浙财大东2023116号)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学生所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4(不含);(三)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重修课程超过4门(含);(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或请人代写论文、通过买卖获取论文。第三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因第二条第(二)、(三)、款不能取得学位,在校学习期间达到下列条款之一者,经审核,仍可授予学士学位(一)省部级、国家级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团
3、体参赛需排名前三);(二)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含)以上;(三)考上研究生者;(四)在学院科技管理部认定的二级B及以上级别期刊(不含增刊、短论等,字数不少于3000)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为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五)其他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能授予学位者。第四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初审、审批和授予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的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需由本人携带毕业证书复印件、成绩证明单原件,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学位申请,对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全部课程成绩等学位授予材料逐一初审后,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材料报学院教务管理部。(三)学院教务管理部审核继续教育学院上报的学生名单和申报材料后,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材料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审定教务管理部上报的学位申请者材料,通过者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五条附则(-)本细则从2023级学生开始执行。(二)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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