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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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水土保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决策部署和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的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设计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等各类水土保持市场主体(
2、以下统称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均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土保持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水土保持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水土保持管理手段。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行为,是指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及履行水土保持责任和义务的情况。第四条市水利局制定完善全市统一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指标、评分方法,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
3、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用评价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复核工作。市水利局、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分级管理职责预算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不得向评价对象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信用重庆网站设置专栏,及时发布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结果,以便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应用。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实现评价信息共享,共同构建水土保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市水利局可向上述部门或者机构及时跟踪查询和调取评价结果的应用情况。第二章评价指标和等级第七条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指
4、标包括公共基础信用和水土保持行业信用两个方面。具体按照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执行(见附表)。第八条水土保持信用等级采用评分方式确定,以IOO分为基准分,分为A级(水土保持诚信单位)、B级(水土保持良好单位)、C级(水土保持警示单位)、D级(水土保持不良单位)。(一)A级:得分在95分及以上;(二)B级:得分在80分(含)-95分(不含);(三)C级:得分在60分(含)-80分(不含);(四)D级:得分在60分以下。水土保持信用等级被评定为D级的,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C级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A级。第九条在评价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水土保持不良单位。(-)未依法依规履
5、行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而先行开工建设的;(二)未依法依规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投产使用的;(三)项目建设生产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挂牌督办的;(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五)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监测、监理、验收等工作及相关技术成果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三章评价信息来源第十条公共基础信用信息原则上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为依据。第十一条水土保持行业信用信息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约谈、通报等记录的水土保持行为信息为依据。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事业单位水土
6、保持行为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水土保持行业信用评价的依据。第十二条水土保持行业信用信息使用有效期为行为认定起2年,超过2年的,不再作为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依据。第四章评价程序第十三条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周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水土保持信用状况。第十四条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应于当年5月底前完成初评工作,并在市水利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S0第十五条参评单位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初评意见公示期满前,向市水利局申请复核,并提供完整的佐证资料或证据。逾期未申请复核或未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的,视为无异议。公众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市水利局提出异议,申请复核
7、并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或证据。第十六条市水利局在收到复审申请和佐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第十七条市水利局于评价结果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在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信用重庆”网站进行发布。第五章信用修复第十八条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在水土保持信用行业信息有效期内不得进行信用修复。其他情形在行为认定当年不得进行信用修复。第十九条在可修复期内,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应依法依规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在履行完相应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整改、司法裁判、生态损害赔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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