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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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16号)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已于2023年9月27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2013年7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
2、殖业高质量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四条市、
3、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数据、林业、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负责辖区内动物产地检疫、动物疫病监测报告以及动物免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4、的指导、监督等相关工作。第六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第七条本市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以及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动物防疫工作协作,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动物检验与检疫、动物防疫执法与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合作机制,推进信息交流、资源共享、联防联控。各区县(自治县)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协同,实现信息交流、资源共享、联防联控、执法协作,保障区域公共卫生安全。第八条本市加强动物防疫数字化建设,提升动物免疫、检疫、监测、执法监督、无
5、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数字化管理水平,实现饲养、屠宰、经营、运输、无害化处理等全链条可追溯,以及动物疫病监测、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处置、动物防疫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互通与共享,推进动物防疫整体智治。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数据主管部门等单位建立健全统、高效、兼容、便捷的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职工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教育培训。第二章动物疫病的
6、预防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制定本市强制免疫计划;根据本市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工作,
7、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一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及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免疫信息完整准确、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动物疫病控制需要,调整禁止免疫病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免疫的病种实施免疫。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8、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禁止免疫的病种采取检测、扑杀等措施进行防控。第十三条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动物疫病自主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机构进行检测。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方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案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鼓励和支持动物饲养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第十五条用于展示、演出和比赛以及互动体验服务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或者进境动物检疫证明。农业农村、公安、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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