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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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定(2023年9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设立的工作机制、加挂的牌子、出具的证明事项,推动基层减负工作和基层治理能力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建立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落实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减负工作的主体责任,将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内容。第三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的统筹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推进。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省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统一规定,全面梳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和依法协助履行的具体工作事项,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县民政部门应当依据指导目录和上级工作事项清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
3、向上级民政部门备案。清单应当明确事项名称、事项内容、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统一规定依据等。指导目录、清单公布以后,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统一规定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调整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对列入清单管理的工作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工作条件、信息支持,并进行业务指导。对未列入清单管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工作事项,经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并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第六条对落实清单规定事项所必需的工作台账、报表、网络工作群、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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