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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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压紧压实资金监管责任,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3)32号)和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3)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所有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含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监管、项目建设进度监管、项目竣工情况监管及事中、事
2、后绩效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科学规范”的原贝1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省工业信息化厅主要职责:(一)统筹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相关制度。(二)督促指导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项目属地监管责任,对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监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三)组织开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对辖区内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强化项目监管;建立项目监管台账,汇
3、总县(市、区、特区)项目监管信息,定期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二)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整改;对发现的重点风险问题,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三)接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监督和业务指导,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项目抽查。(四)开展本地区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第七条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开展定期检查,对辖区内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二)建立项目监管台账,详细记录定期检查和问题整改等情况。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
4、告。(三)配合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项目抽查和日常监管。(四)开展县(市、区、特区)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一)按照申报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预期实现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建设。(二)定期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过程中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对本单位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三)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督查,认真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四)履行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主体责任,按规定使用专项资
5、金,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按时足额退回被追缴的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第三章监管内容第九条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二)专项资金是否用于申请资金时约定的项目,是否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三)专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使用方向、专款专用,是否存在虚列支出等违规情况等。第十条项目建设进度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内容、进度、规模、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等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二)对采取融资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对项目实施单位融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三)项目建设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完整、准确;(四)项目调整手续
6、是否完善。第十一条项目竣工情况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性能指标等是否与项目申报内容一致;(二)项目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三)项目的绩效目标是否实现;(四)项目是否按规定要求完成验收。第四章监管事项及程序第十二条资金拨付。各地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财政专项资金后,对以奖代补支持项目,一次性及时全额拨付到位;对直接补助、融资贴息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项目按项目进度拨付,可采取首次拨付计划安排额度的50%,项目完工验收通过后拨付余下的50%。财政资金拨付前,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存在影响项目执行或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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