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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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为进一步保护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对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经批准依法建立的狩猎场除外)。禁猎期为五年,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二、禁猎区内禁止捕猎、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
2、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三、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地枪(地弓)、排铳(土枪、土铳)、红缨枪、毒药、麻醉药、爆炸物(炸药)、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吊杠)、猎夹(铁夹)、电网、网具、诱捕笼、弓弩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围网、哄赶)、捣毁巢穴(捣巢)、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捡蛋、鸟鸣音乐、设笼诱捕、钩钓、麻醉、其它电子及生物技术诱捕等方法猎捕。四、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工作,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妨碍公务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3、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各乡镇(街道)和县林水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认真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行为向县公安局、县林水局或当地乡镇(街道)举报。(举报电话:110、64626089)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桐庐县人民政府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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