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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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管理规范第1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对与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规范各种票据的领用、保管、使用等事项,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与资金相关票据的业务办理。第2章票据的领用、保管与使用第3条出纳人员在向开户银行领购支票时,必须得到资金主管与财务经理的授权审批。第4条出纳人员领取的票据额必须在银行存款的额度内。第5条出纳人员负责建立票据登记薄,保管相关的票据。第6条企业的各类业务往来原则上使用转账支票,确需签发现金支票的,则需上报财务经理批准。第7条有关部门或人员领用票据时要填写“票据领用单”,注明领用票据的日期、金额、用途等事项并报相关管理人员批准。第8条出纳人员签发票据前要逐项审核票据领用单上
2、的内容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审核无误后盖章签发,并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上记录。第9条出纳人员必须按照支票的序号签发支票,不得换本或跳号签发,否则后果由出纳人员承担。第10条出纳人员对填写错误的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第11条票据领用人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中的领用人栏中签字,未使用的票据与使用过的票据存根、相关使用凭证应在义X天之内交予出纳人员进行票据注销登记。第12条出纳人员应在“票据注销登记薄”上注明票据编号与注销日期,逾期不办理票据注销业务的票据领用人,出纳人员有权停止对其部门及个人签发票据。第13条票据领用人妥善保管相关票据,不得将票据折叠、污损、丢失。第14条票据领
3、用人不得将票据借给他人或擅自改变用途及使用限额,否则财务人员不予报销,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领用人承担。第15条出纳人员不得签发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确需签发的应该得到财务经理的批准,并在支票上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最高限额及报销日期,不能确定收款单位名称的必须注明签发日期、最高限额与报销日期,逾期未用的转账支票需及时收回注销。第16条出纳人员签发票据时用碳素笔填写,数字一律采用银行规定的大写汉字表示,日期、金额、用途、单位应填写齐备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票据填写日期必须是支票签发当日,不得推前或推后,因不按规定填写、被人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全责。第0条出纳人员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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