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规范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二、职责分工(一)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坚持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提供保障相结合的原则。(二)市、县(市、
2、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保障、奖励等相关工作,将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工作体系,将见义勇为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见义勇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协同公安机关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工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人力社保、医疗保障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等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
3、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发布公益广告。(四)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基金(基金会的基金和见义勇为基金以下统称见义勇为基金)。鼓励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提供捐赠、开展志愿服务。三、确认(一)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依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开展见义勇为确认工作。(二)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
4、所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对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见义勇为行为,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启动确认工作。(三)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确认事项,公安机关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等进行评审。四、保障(一)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为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先抢救治疗、后付费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拖延。(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人员发放见义勇为即时慰问补助金:1 .本行政区域内新涌现的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遗属;2 .本行政区域内新涌现的情况特殊、需要给予即时慰问补助的其他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遗属。即时慰问补助金由见义勇为经费支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5、应参考上级即时慰问补助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见义勇为即时慰问补助制度,明确即时慰问补助的情形和标准。(三)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其他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或者加害人、责任人确实无力承担的,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 .符合享受工伤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经费中支付。2 .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经费中支付。(四)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
6、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其他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督促加害人或者责任人及时支付。见义勇为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发生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面通知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先行支付有关费用。见义勇为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经费中先行支付有关费用。先行支付的单位享有对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追偿权。(五)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期间,工作单位应按照规定发给其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期间,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经费中,按照当地
7、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给予经济补助。(六)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其烈士评定及遗属相关待遇,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七)未被评定为烈士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被认定为工伤,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其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被认定为工伤,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其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遗属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其遗属抚恤优待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军人因公牺牲的有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温州市 见义勇为 人员 保障 奖励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