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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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及依据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停车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各类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规范。”2018年11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制定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将于2023年11月30日有效期届满。2023年3月,为加强我市静态交通建设统筹工作,市委编办印发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停车场管理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对停车场管理职责分工和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整。5月20日起,市公安交警局承担的停
2、车场管理有关政策制定、许可办理、监管执法、智慧停车等职责正式由我局承担。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提高我市经营性停车场标准化、智慧化水平,我局结合经营性停车场设施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智慧停车发展需要,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办法修订稿,进一步明确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相关要求,规范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为行政执法完善政策依据、提供执法标准。二、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办法(修订稿)在原有框架下修改,包括总则、停车场(库)内安全设施、停车场(库)内管理系统、法律责任及附则共五章三十一条。办法修订稿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第一章修改内容1 .办法修订稿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新
3、增本办法适用范围,深汕特别合作区可以参照执行。新增第三款“停车场(库)设施”及第四款“智慧停车平台”定义解释。明确“停车场(库)设施”是指场(库)内交通安全设施以及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软硬件设施,进一步明确办法管理范畴;明确“智慧停车平台”是指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筹建设的全市智慧停车公共平台,与市场等其他主体开发的智慧停车平台作区分。2 .办法修订稿第四条(办法第四条):删除第二款“属于技术防范的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的管理同时应符合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操作细则的要求”相关表述。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属于公安部门的职权事项。3,办法修订稿第五条(办法第五条):将第二
4、款“出具停车场验收意见”修改为“出具停车场(库)现场勘验意见“表述。停车场验收意见与规资、住建等部门对停车场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出具的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有重复之嫌,且此处的停车场验收只是对停车场内的交通安全设施进行现场勘验,因此改为出具现场勘验意见更为合适。(二)第二章修改内容1 .办法修订稿第六、七、八条(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调整部分文字位置,并进一步明确标志标线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国家标准名称。2 .办法修订稿第九条(办法第十条):一是删除“和充电车位”表述。已在本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管理对象为场(库)内交通安全设施以及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软硬件设施,不包括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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