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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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库)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保证停车场(库)的设施配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正常使用,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停车场(库)设施的建设和日常运营管理,深汕特别合作区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停车场(库),是指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库)。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设施,是指场(库)内交通安全设施以及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软硬件设施。本办法所称的智慧停车平台,是指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统筹建设的全市智慧停车公共平台。第三条停车场(库)的
2、设施应当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第四条经营性停车场(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备停车场(库)设施,保证设施完备、正常运转、数据准确。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停车场(库)管理单位的申请,对经营性停车场(库)的设计图纸、停车场(库)设施进行审核,并出具建议意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出具停车场(库)现场勘验意见。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停车场图纸审核和现场勘验两项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设施要求制定指导性规范。第二章停车场(库)内安全设施第六条停车场(库)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停车场(库
3、)可以按颜色、编号或标志物等标识方式划分停车区域。第七条停车场(库)设施中标志的材质、颜色、形状、边框和衬边、字符、尺寸图形等应当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及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等相关规范要求。标志应传递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不应相互矛盾。停车场(库)内设置的标志应当具备反光效果,反光效果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使用要求的,应当加装辅助反光或发光设施。第八条停车场(库)标线的颜色、质量及施划尺寸大小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及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
4、038-2015)等相关规范要求;具备条件的停车位应设置编号。第九条停车场(库)无障碍车位提供数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相应指引标牌。第十条停车场(库)应当在出入口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停车场(库)标志、限速标志和禁止鸣喇叭标志。第十一条室内停车场(库)的入口处应当设置限高标志,可以设置龙门架及限高杆,所限高度为室内通道的最小净高;停车位处最小净高低于通道最小净高的,应当在停车位顶部等显著位置设置车位限高标志。第十二条停车场(库)内的立柱和通道突出部位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防撞护角;通道转弯处及消防、供电、排水、燃气等
5、设备周围应当安装反光防护桩。第十三条停车场(库)内T字路口、十字路口、坡道与场内、场外通道衔接处等视线不良的位置,应当安装凸面反光镜,凸面反光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第十四条停车场(库)内出入口、十字路口、电梯口等存在安全隐患区域需要车辆提前减速的,应当安装减速带。第十五条停车场(库)的垂直式、倾斜式停车位应当安装车轮阻挡装置,车轮阻挡装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且不得阻碍楼地面排水。,第十六条停车场(库)内单向车道宽度应当不小于3米,宽度达到5.5米以上(含5.5米)的可以设置双向车道。停车场(库)内车道最小转弯半径应当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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