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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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第十二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三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一章第十四章附则总贝U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公司
2、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六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第七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八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第九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具有约束力。第二章公
3、司名称和住所第十条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为:馨华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条公司住所为:抚松县东岗镇小山村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金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十四条公司由个股东出资设立。分别为:1股东身份证件号码:助斤:2、股东身份证件号码:助斤:3、股东身份证件号码:助斤:4、股东身份证件号码:助斤:5、股东身份证件号码:助斤:6、股东身份证件号码:助斤: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五条公司的出资额为: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年月Bo具体为:1股东货币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2、股东货币出资:
4、万元。占注册资本%;3、股东货币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4、股东货币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5、股东货币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6、股东货币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7、股东货币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第十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十七条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出席或委
5、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纪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四)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按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份;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股东有以下义务(-)遵守公司章程;(二)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四)在公司办理工商登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五)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6、法承担赔偿责任;(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二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二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第二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二十二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其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
7、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股东会表决。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四)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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