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海洋生态损失补偿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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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海洋生态损失补偿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立和实施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制度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规范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工作是推动我市逐步建立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制度的尝试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海洋生态损失补偿机制,现就加强我市海洋生态损失补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人海和谐为目标,
2、以落实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责任、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着力建立解决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关键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行之有效的符合台州市实际的海洋生态损失补偿机制,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通过建立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制度,加强海洋保护区、滨海湿地、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发展海洋事业的能力,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二)权责一致、合理补偿。按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海洋生态损失补偿遵循环境公平、社会公平,坚持谁使用资源受
3、益谁付费、谁污染环境谁治理、谁破坏生态谁补偿的原则,对因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三)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部署,从我市实际出发,创新体制机制,因地制宜选择海洋生态损失补偿方式,以国家、省、市重点用海项目为重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海洋生态损失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四)政府主导、业主实施。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做好全市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工作。全面落实用海单位作为生态补偿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充分调动用海单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做好海洋生态修复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实施效果。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加大海洋生态文明宣传力度,营造良
4、好的社会氛围。三、补偿范围、形式、标准及时间要求(一)补偿范围。在台州市管辖海域内,对因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造成海洋生态损失的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均须进行补偿。(二)补偿形式。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区统筹,项目统筹”的原则,根据全市海洋生态修复、保护和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以单宗用海项目单独或多宗用海项目联合的方式编制海洋生态损失补偿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工作。海洋生态损失补偿活动应符合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红线等相关规划。(三)补偿标准。海洋生态损失补偿金额依据对应标准性文件和技术导则进行计算。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文件评审时组织专家对海洋、海岸工程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失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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