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93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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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探究目录一、当前网络诽谤案件的案例分析1(-)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1(-)刘学洲自杀2二、网络诽谤犯罪的界定及特点3(-)网络诽谤的含义3(-)网络毁谤的特点31 .主体匿名性32 .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33 .影响难消,救济困难4(三)网络毁谤与言论自由的区分4三、我国网络毁谤规制的现状及存在问IS4(-)我国关于网络毁谤犯罪的法律规制现状41 .入罪标准的合理性42 .网络诽谤与言论自由的区分5(-)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61 .犯罪责任主体单一62 .追诉路径存在问题73 .监管存在问题7四、网络诽谤犯罪规制的完善8(-)扩充犯罪主体内涵8(-)完善追诉路径8(三)完善
2、网络监管机制9五、结语9【摘要】现如今网络已经深深地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网络在生活中给予人们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产生了极为严重的危害。在网络中,存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网络上进行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对广大人们的利益造成了损失,特别是网络诽谤犯罪,不仅对网民在网络中的声誉造成影响,还会牵连到实际生活中使其名誉受损。本文立足于对网络诽谤行为的刑法规制的进一步完善,具体结合诽谤罪中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基于当前网络诽谤犯罪频繁发生的现状,对网络诽谤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是必要的。通过对比诽谤罪的犯罪构成,对网络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犯罪要件主要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综合
3、的分析。【关键词】网络诽谤;刑法规制;对策一、当前网络诽谤案件的案例分析(-)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2023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郎某在余杭区良渚街道某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车队微信群。后被告人郎某伙同被告人何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的目的,使用各自微信号假冒快递员和被害人谷某,捏造谷某因取快递结识快递员、二人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二被告人为增强聊天记录的可信度,还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同年7月7日至7月16日,被告人郎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某车队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评论。上述
4、偷拍的视频、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多个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后,引发大量点击、阅读以及低俗评论,引起网络热议。郎某、何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仅损害了谷女士的人格权,而且经网络得以广泛、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
5、关提供协助(11O(二)刘学洲自杀2023年1月24日,刘学洲痛斥亲生父母伙同某些媒体为抹黑自己,让本来患有抑郁的刘学洲一度想到轻生。刘学洲表示寻亲成功后,首先是生父断断续续来电,几次都是匆匆忙忙挂掉电话,然后生母就让刘学洲到他现在的家里住上几天,而不是让他回家。而在刘学洲爸爸妈妈相继发声以后,网上的舆论开始发生变化,在刘学洲的短视频账号评论中,有不少网友指责她心机重,认亲目的不单纯,甚至发去私信谩骂,15岁的他遭受了网络暴力,就如舅妈所说,之前的他因为校园霸凌患上重度抑郁,甚至有过轻生行为,刚好转现在又遭遇了网络暴力,如果说他的父母给了他生命,那么这一次对他的抹黑相当于把他推入了深渊。现如今
6、网络信息十分的发达,部分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为了引人注目进而扩大网络平台的流量,会对一些网络信息的内容进行修饰,对其中的部分真相进行选择式性方向的渲染和夸大,但是这些行为并不是都能成为网络诽谤行为。当前在网络环境中,诽谤行为频繁出现不仅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对受害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更是妨碍了网络环境安定秩序。为了惩罚犯罪、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网络环境能维持稳定、积极的秩序,立法者通过司法解释对网络诽谤行为进行刑法规制。H张慧敏.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一一以两高“司法解释为背景J.法制与社会:旬刊,2023(9):2.顾晓雁.济南市网络寻衅滋事罪司法实践适用现状调查研究J.法制与经
7、济,2023(1):2.二、网络诽谤犯罪的界定及特点(-)网络诽谤的含义网络诽谤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牌系统、即时通讯工具、博客等各种现代网络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特定个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网络诽谤实则指的是诽谤罪,由于频发于网络空间,故将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的诽谤行为称为网络诽谤,以区别传统诽谤行为。无论是传统的诽谤行为还是网络诽谤行为,在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时,都由诽谤罪这一罪名进行规制,我国没有单独设置的网络诽谤罪。本质上都具有无中生有的特点。即捏造虚假事实,散布虚假事实,从而贬损他人人格,给他人名誉造成损害,降低其社会评价。一般而言,诽谤行为主要以隐匿的方式出现,但是也存
8、在公开身份实施诽谤行为的方式。所谓“捏造”指的是无中生有,虚构事实,杜撰虚假事实。(二)网络毁谤的特点1 .主体匿名性网络空间有一个非常大的特征就是它的匿名性,也就是说在互联网上你很难知晓对方到底是谁。这种匿名性有利有弊,但对于网络诽谤行为来说无疑是一把“利器”,在网络匿名性的保护下,越来越多的人突破了内心道德的束缚,在网上肆无忌惮地挑战法律的底线,而主体的匿名性也使得寻找网络诽谤的加害者十分困难,很多案件因为没办法找到相应的责任承担者便无疾而终。虽然在国内现在一些平台已经要求实行实名认证了,但这类平台仅仅属于极少数,绝大部分网站都没有实名制的硬性要求。虽然有些公权力机关或者网络平台管理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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