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生育权问题研究110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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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性生育权问题及保护对策建议一、引言1(-)生育、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理论概述1(二)生育权的内涵2(三)生育权的内容3(四)生育权的本质5二、夫妻生育权的主体及实现方式8(-)平等共有权说8(二)共同共有权说8三、女性生育权所存在的问题冲突9(-)二孩政策导致影响生育问题9(二)立法不足10(三)生育权没有进行特别规定H四、保护女性生育权对策建议H(-)在保护女性生育权的基础上进行更细致的权益保障H(二)计划生育制度的实施与生育权保护的协调12(三)提高妇女或公民的教育水平13(四)完善法律对女性生育权的保护13四、结语14参考文献14一、引言(-)生育、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理论概述1生育生育所
2、属现代词,指的是繁殖后代,女性怀孕在体内孕育后代并分娩。人类社会的发展,后代的不断延续,家庭的重要书不言而喻的。因此,无论在社会发展的哪个阶段,生育对人民来说无疑是相当重要的。生育首先是一个人的事情,但不能简单地看作是个人的事。在尊重社会个人生育意愿的前提下,个人特定的生育行为也应该受到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公共政策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这在法律的调控中起着重要作用。目的是使生育活动不仅满足个人和社会的需求,也要适应社会的发展、2.生育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产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
3、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社会对生育权问题提出的新的观点,就是自由且负责任的行使生育权,强调夫妻和个人对于女、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强调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要考虑到将来子女的需要和对社会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同时应当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的责任2。(二)生育权的内涵生育权的概念,被认为最早出现在19世纪后期,由于当时妇女的地位明显低于男性,因此生育权被当作妇女的一种特殊权利,伴随着西方女权主义运动而产生。1974年8月,联合国在布加勒斯特召开的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行动计划对生育权作了如下定义:所有夫妇和个人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
4、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的责任时,应考虑他们现在子女和未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联合国在1984年和1994年分别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墨西哥宣言和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要对上述概念又进行了重申,并将生育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3。我国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基本法的婚姻法并没有对生育权的概念进行正面规定。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一次在立法中确认了妇女生育权的法律地位:“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1郭小川,潘龙飞.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J.法制博览,2023(12):176-177.2马平,马薇.非婚生子女法律
5、保护制度的现实解析国.法制博览,2019(36):5-8.3李向兰.非婚生准正制度的演变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一一从罗马法到民法典J.民商法争鸣,2019(01):100-105.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由上可知,我国立法上规定的生育权,是指“男女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或者“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公民基于合法婚姻而享有的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自由“O()生育权的内容一般而言,生育权包含两个部分,首先是生育自由,即公民享有自
6、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其次是生殖健康,即公民享有的生育能力。有学者认为,生育权的内容由其特征所决定,生育权本质上是一项绝对权,即可以积极实现,也可以消极实现。因此,具体而言,生育权应包含以下内容:1 .生育决定权即权利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生育权的实现方式,并采取与之相应的民事行为,这是典型的绝对权的表现;2 .生育信息知情权包括公法上的知情权和私法上的知情权,前者是指权利主体有权获得与生育相关的科学信息、医疗知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后者是指公民有权及时掌握其行使生育行为的对象的生育意愿、生育能力、是否采取避孕措施、是否受孕以及孕后情况等信息;3 .生育隐
7、私、安全保障权即权利主体有权对与个人利益无关的自身的生育信息和生育活动进行支配和维护,同时,生育权不特定的义务主体应当始终保持生育权的顺利行使、以及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安全状态。有学者认为,生育权除了上述三项内容外,还应包括:(1)生育方式选择权,即权利主体依法享有自由选择生育方式,有权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传统的自然生育方式或现代人工生殖技术方式生育子女,在分娩时可以选择自然生产或剖腹生产;(2)生育请求权,即夫妻双方有权相互请求对方配合自己进行生育的权利,以及在人工生殖方式中,夫妻双方有权共同向精(卵)子生产者或所有者、有关医疗技术机构、代孕者、法律规定的审批机构提出意思表示;(3)生育调节权,
8、即夫妻有权根据个人或夫妻的生理特点选择避孕节育的措施;(4)生育健康权,即公民有保持自己的生殖器官完整和生育能力健康发展和延续的权利。此外,由于生育的社会属性,生育权的各项内容均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要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管理和规范,即生育权的各项内容均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作为生育权核心内容的生育决定权,应受到一个国家人口政策的制约,应当符合人类安全的要求及子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其次,为了防止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给社会人口比例带来的不平衡,除医学需要外,怀孕期间权利主体对胎儿性别的生育知情权应受到严格限制,采用人工生育方式的生育,为避免发生法律和伦理方面的纠纷,应实行互盲原则;再次,为了将生育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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