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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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征求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发布日期:2023-10-0811:28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浏览次数:97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危化处。电子邮箱:494452478。电话:0571-81051467o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79号(省应急管理厅危化处)。邮编:310007。浙江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10月7日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
2、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等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浙江省内依法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使用许可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拟采用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其他化工建设项目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包括:(-)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且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二)拟采用工艺技术是国内首次中试放大或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三)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原
3、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使用;(四)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生产工艺技术;(五)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有重大变化且未经工程可靠性论证的;(六)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和原料路线,因工艺技术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第四条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省应急管理厅委托有关技术支撑机构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实施。第五条企业拟采用的化工工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和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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