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向社会征求《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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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向社会征求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执法处,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推动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攻坚行动,精准实施瓦斯综合治理,贵州煤矿安监局组织起草了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组织本辖区(单位)内煤矿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各单位于2023年10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至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专班(邮箱:3231804128,联系人:高强,18702402398)。附件: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2、一、强化设计源头管理(一)每个矿井应从设计源头上推行“大三区+小三区”瓦斯治理模式。“大三区”,即:有条件的煤矿应根据瓦斯灾害情况,实施规划区、准备区、生产区“三区联动”管理。规划区:围绕5年后拟开拓采场,确定瓦斯治理模式、煤层开采顺序,实施以地面井预抽及井下穿层钻孔、定向顺层钻孔为主的区域超前治理工程,降低规划区瓦斯含量和压力。准备区:围绕3年内水平、采区接续,实施以保护层开采、煤层顶底板穿层抽采或井下定向长钻孔预抽瓦斯为主的区域超前治理工程,将突出危险区域降为无突出危险区域、高瓦斯区域降为低瓦斯区域。生产区:按照年度采掘工作面接续计划,在落实“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措施情况下组织采掘作业。
3、“小三区”,即:井田面积小,难以实施规划区、准备区、生产区“三区联动”管理的矿井,应形成一个采煤面回采、一个接续工作面准备、一个计划接续工作面治理瓦斯的格局。一个采煤面回采:采煤面回采前应满足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抽采达标评判合格。一个接续工作面准备:计划接续的工作面“两巷”准备,在实施区域条带消突措施后方可进行揭煤和煤层掘进作业。一个计划接续工作面治理瓦斯:计划接续的回采块段提前实施煤层顶底板穿层抽采或井下定向长钻孔预抽瓦斯为主的区域超前治理工程,将突出危险区域降为无突出危险区域、高瓦斯区域降为低瓦斯区域。(二)突出矿井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
4、并做到连续和规模开采。煤矿应聘请第三方机构科学编制煤层开采顺序比选方案,并经煤矿上级公司审批后,报各煤矿监管主体。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而没有开采保护层的煤矿,现有采掘工作面在采取区域措施并达标后维持至开采结束;新开掘的掘进巷道必须全部转入保护层。(三)严格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突出煤层的每个采掘工作面及井巷揭煤工作面都必须编制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报煤矿上级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四)规范采煤工作面管理。严禁采煤工作面在未形成完整通风系统的情况下分段布置或“借道”施工。二、强化被保护层卸压瓦斯抽采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布置在充分卸压区域且距超未保护区域的距离不少于15米,抽采时间不得小于6个月。不得单独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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