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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行业管理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部、省审批项目根据相应办法执行。第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
2、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为宗旨。第四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主体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活动的人员。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贝O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路水运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二)依法实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准入管理
3、,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具体负责:1 .辖区内所有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行业监管;2 .省高网新(改)建项目的施工许可、竣(交)工验收等工作;3 .普通国省道新(改)建项目的施工图许可、施工许可、竣(交)工验收等工作;4 .所有陆岛交通码头新(改)建项目的施工图许可、竣工验收以及IOOO总吨级及以上的陆岛交通码头项目的交工验收等工作。(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技术评审专家库,加强评审专家管理。(四)配合有关部门建立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行业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五)按照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
4、管理工作,报送建设项目信息。(六)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行业管理工作。(七)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路水运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二)依法实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具体负责:1 .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施工图许可、施工许可、竣(交)工验收等工作;2 .IOOO总吨级以下的陆岛交通码头新(改)建项目的交工验收等工作。
5、(三)配合市局建立公路水运工程技术评审专家库,加强评审专家管理。(四)按照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报送建设项目信息。(五)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省交通运输厅或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部门行政职能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路水运项目质量、安全生产、试验检测行业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市场准入管理第九条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可进入本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对符合市场准入条
6、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第十条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o建设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其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对建设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作出规定的,从业人员在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后,方可进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第四章市场主体行为管理第十三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中
7、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十五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审批。项目法人为申请人。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由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报批稿电子版;(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咨询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含核查)意见
8、电子版。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交通运输部及省有关规定,给勘察设计单位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以保证设计质量。对地形、地质条件及工程方案复杂的项目,勘察设计周期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生态环保、资源节约”和“全寿命周期”等设计理念,注重系统设计和统筹设计,深入推广标准化和精细化设计,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减少资源占用和能源消耗,推行生态环保设计和生态防护技术,控制工程建设造价和维护成本,促进交通建设行业可持续发展。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
9、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第二十一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如有)应当依法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等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第二十二条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招标文件备案的项目,招标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一)招标代理合同电子版一份;(二)资格预审文件(如有),资格预审文件补遗书(如有)电子版一份;(三)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补遗书(如有)电子版一份。第二十三条由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招标文件备案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应职能部门确
10、定的程序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在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合同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签订廉政合同。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作出许可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为施工许可的申请人。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电子版一份;(二)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电子版一份;(S)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电子版一份;(四)保
11、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电子版一份。第二十七条从业单位应当以诚信为本,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以满足工程需要。要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监理管理制度,保持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对工程的
12、有效监理。(五)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保供货质量和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六)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试验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资料。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试验检测等其他从业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检查,不得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第三十条发
13、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拖延和隐瞒。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合同工期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更改合同工期,但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分包人的工程款;项目法
14、人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现代工程管理的各项要求,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及“品质工程”建设,全面落实施工标准化长效机制。第三十四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全面落实项目生态建设各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照省、市有关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三十六条设计变更的审批,由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一)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
15、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电子版一份。(二)设计变更图纸电子版。第三十七条有以下违法违规情形的,设计变更不予审批(或补办):(一)未经批准先行实施工程设计变更(紧急抢险工程除外);(二)未按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三)对较大、重大变更进行肢解规避审批;(四)通过设计变更规避投标风险;(五)无故提高项目规模标准或降低质量、安全标准;(六)用设计变更掩盖施工质量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或者提高单价。第三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按合同段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内容。除规定不得分包的工程内容外,施工单位可以采用施工分包的方式,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专项工程依法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分包人实施,但分包人不得再分包。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对明确允许分包的工程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提出分包申请,提供分包人资质(资格)证明等相关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核及建设单位认可。第四十条施工单位拟实施劳务合作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提出劳务合作申请,提供劳务合作单位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核。劳务合作单位不得再将承担的劳务作业内容转给其他单位实施;以专项分包实施的,分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