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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规章制度篇11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教代会每年召开一到两次会议。其职权是:(一)参与学校章程的讨论和修改工作;(二)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的聘任、奖惩、分配改革原则、方法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有关教职员工生活福利的事项;(五)参与民主评议校级干部和中层干部;(六)参与民主推荐校级干部。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规章制度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
2、会主义基层民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五条按照法律规定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
3、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第六条选举职工代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分布状况,划分选区,分配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职工代表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职工代表可以按选区或者分布状况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IOO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人;职工人数IOOO人以上不足IOOOO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人;职工人数IOOoO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50人。第八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人数的50%,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人
4、数的25%o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的比例。第九条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可以撤换其代表职务。代表缺额由原选区及时补选。撤换或补选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第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并行使提案、审议、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权利;(二)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三)职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认真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
5、各项工作;(二)对本选区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三)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第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财务报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企业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裁员、分流和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
6、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五)选举、罢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听取和审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和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草案;(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案、收入分配方案、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
7、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提交的其他议案;(四)依法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五)按照国家规定选举、评议、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规章制度篇3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学校要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
8、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分配,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总名额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到1/3,其分配体现教师为主,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人数的60%o五、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
9、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及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七、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五项职权:(一)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三)讨论教职工的福利经费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的工作,每学年
10、定期民主评议干部。(五)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八、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九、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领导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规章制度篇4第一条员工必须在员工食堂就餐,严禁在宿舍、走廊,办公室等地就餐,违反1次罚款20元。第二条食堂操作间,除食堂工作人员外,其他闲散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违反1次罚款20元。第三条就餐要排队打饭,不得拥挤、打闹和大声喧哗,做到吃多少打多少,严防浪费
11、。第四条员工就餐时,要注意保持室内卫生,不随地吐痰,不准乱扔脏物,严禁在食堂内吸烟。第五条就餐员工要养成爱护公物的习惯,不准损坏餐具、餐桌和餐椅,损坏要按原价赔偿。第六条如有倒饭现象一经发现罚款50元。员工宿舍管理制度第一条员工宿舍为员工休息场所,必须保持环境清洁。第二条员工实行轮流值日,对员工宿舍进行日常清理。第三条在员工宿舍不得大声喧哗,违者罚款20元。第四条不得在员工宿舍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电炉子。第五条严禁在宿舍内乱写乱画,乱钉钉子,违者罚款2O元。第六条严禁在宿舍内赌博、酗酒,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第七条宿舍内不得私藏管制刀具,一经发现将给予罚款或开除。第八条男女员工
12、不得混居一经发现,将开除处理。第九条未经他人同意不得翻动他人物品,违者处20-50兀罚款。第十条不得损坏宿舍内备品,违者按价赔偿。第十一条。值日卫生清理不干净,将处20元罚款。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规章制度篇5一、总则(一)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它的主要任务是:1、参与单位重大决策;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3、监督单位领导干部。(二)职工代表大会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公司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三)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经营班子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经营
13、活动的职权。(四)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二、职工代表(一)按照法律规定有政治权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应当是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法令,作风正派,公平正义,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的职工。(二)职工代表的选举,以部门为单位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比例结构,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三)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职工代表。(四)职工代表人数视情确定比总人数的10%30%,不得少于30名。(五)职工代表应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代表的组成:基层人员占代表总数的70%,中层管理干部、党政工领导干部占代表总数的
14、30%o专业技术人员、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六)职工代表的权利: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参加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4、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处分职工代表工会委员会同意。(七)职工代表的义务: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
15、求;3、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4、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A)职工代表大会新建或换届,应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它的任务是:1、审查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权在职职工;2、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3、审查代表比例结构是否符合规定;4、向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结果。(九)职工代表或部门时,由代表推荐原部门补选缺额代表。(十)工会委员会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代表:1、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2、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3、因长期病假或事假、出国、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和履行代表义务的;4、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原选区职工信任的.(十一)根据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可邀请列席代表出席会议。列席代表一般是指因名额限制而未能当选代表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人数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o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无表决权和选举权。三、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一)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公司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