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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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目前我国对企业重组所涉所得税处理的法律依据二、企业重组中债务重组形式及所得税处理办法三、破产重整中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二)特殊性税务处理四、破产重整中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一)充分运用以前年度亏损抵消债务重组收益(二)充分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优惠(三)充分利用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抵消巨额债务重组收益(四)充分利用我国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合理避税随着几年疫情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难以熬过寒冬,最终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如何快速退出市场经营体制,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成为常见的三种法律制度形式。其中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通过司法权力的引导和干预,对
2、濒临破产但有复苏希望的企业,积极拯救,促使债务人企业与利害关系人协商合作,避免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针对资金密集型的房地产企业,往往经营到资不抵债的地步时,因涉及的债权人众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各方矛盾较为集中和突出,如果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故破产重整在房地产企业破产中有着独特的制度优势,通过有针对性地对有希望的房地产破产重整,能够最大化发挥房地产企业的营运价值,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保护和平衡所涉及的利益群体,重获新生,恢复生产运营活力,促进经济朝着更好地势头发展。鉴于房地产开发属于资金密集性行业,目前国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大批量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建设单位
3、垫资等方式,自身资金比例往往比较低。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金额巨大,债权清偿比例极低,债务豁免金额较大。按照财税2009)5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将产生巨额债务重组收益。债务重组收益虽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却并不会导致真正的现金流入,进入重整程序后,债务人很可能因为巨额债务重组利得税款问题再次陷入财务困境,对本是现金流严重缺乏的企业更是雪上加霜,成为破产重整房地产企业的瓶颈问题;破产重整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不但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更关系到企业是否能够涅槃重生、重整成功。为此,本文就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相关问题进行整理和解读。因我国暂没有
4、针对破产类企业出台专门性的税收政策及文件,鉴于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实质上是包含以资抵债、债务豁免、债权转股权等一系列企业重组行为的过程,故实践中对破产重整方案中所涉相关行为均适用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办法。E目前我国对企业重组所涉所得税处理的法律依据自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来,有关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的法律依据有: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5、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等。国企业重组中债务重组形式及所得税处理办法依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形式。其中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企业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以下三种形式:1 .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2 .债务转为资本,即俗称的“债转股”,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
6、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为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是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3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主要是债权人豁免债务人债务、减少债务人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企业债务重组,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破产重整中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鉴于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经常适用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债务豁免、债转股等形式用于清偿应付债务,根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所得税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7、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区别是:一般性税务处理一律按照公允价值核算损益,无论是否实际取得现金流入,都要依法就核算产生的收益纳税;而特殊性税务处理不核算损益,按照原有计税基础入账,实现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的效果。(一)一般性税务处理1 .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根据财税200959号,债务人用于抵债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因用于抵债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尽相同。因篇幅有限,本文仅以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为例予以说明,其他偿债非货币性资产不再展开。例如:2023年12月,
8、甲房地产公司欠乙公司工程款5600万元。2023年3月由于甲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方案,重整方案中约定甲公司以其以完工的开发产品地上商铺的市场价值抵偿所欠乙公司的3136万元工程款,其余债务豁免;那么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如下:(1)甲公司需确认转让开发产品地上商铺转让收入3136(1+5%)=2986.67万元(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合理税费(2)甲公司被豁免的2464万元债务需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按2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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