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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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二十一号)珠海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已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9月28日表决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7日珠海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2023年9月28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权利第三章律师执业规范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
2、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律师执业相关活动。第三条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律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保障和促进律师行业发展的相关职责。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并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第六条市律师协会依法、依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行业实行自律管理,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政策,支持香港律师事务所、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
3、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为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本市执业提供保障。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研究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在本市开展联营、执业活动的情况,依法维护其执业权利。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律师协会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九条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或者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法律服务,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十条鼓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律
4、师协会等单位组织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开展同堂培训,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中的违法、违反执业纪律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建立律师、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奖惩信息及时记录、披露,方便公众查询监督。第二章律师执业权利第十二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干涉其合法行使权利。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应当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
5、。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等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者受案场所,及时接收律师提交的委托手续、案件材料,出具相应凭证,并及时告知案件有关信息、作出相关决定的时间和承办人员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第十五条案件承办单位确定或者变更开庭、听证日期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为律师出庭、参加听证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听证日期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办理期限的情况下调整日期。决定调整日期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律师。第十六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电脑、打印机等电子办公设备,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
6、便利。公安机关根据需要设置远程视频会见系统,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便利,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第十七条律师查阅案件材料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准许律师摘抄、复制,并提供便利。第十八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仲裁受理通知书,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调取与其承办法律事务及当事人有关的以下信息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为律师调取信息资料提供便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自然人个人户籍、婚姻登记资料、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等信息;(三)自然人出入境信息;(四)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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