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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14年1月25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两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准备第三章会议的举行第四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五章听取和审查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及预算报告第六章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第七章询问和质询第八章特定问题调查第九章发言和表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参加大会审议议案、审查报告、选举和表决等活动。第二章会议的准备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决定会议召开日期;(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S)提出主席团
3、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四)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五)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六)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七)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A)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九)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通过视察、调研等方式,了解本市发展情况,听取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第八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告。临时召集会议或者会议改期的,应当及时通知。第九条市人民代
4、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代表团推选团长、副团长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确定临时召集人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设立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第十条代表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大
5、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预备会议表决事项,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三章会议的举行第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例会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三条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领导各代表团和委员会的工作。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才能举行。主席团作出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
6、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市人民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一)会议日程;(二)副秘书长的人选;(三)提出表决议案办法草案;(四)提出选举和表决人选办法草案;(五)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六)其他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第十五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建议,并可以根据需要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作出调整。第十六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会议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
7、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开会议,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和组织的负责人参加,报告情况,回答问题,听取意见。会议的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第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秘书处可设立若干工作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第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在会议举行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在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秘书处。秘书处和各代表团对代表出席会议情况进行监督。第
8、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机关有关人员和其他机关、人民团体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大会会议日程列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在会议举行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在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秘书处请假。秘书处对列席人员列席会议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经主席团决定,可以不公开举行。秘书处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通报会议情况
9、。第四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制定表决议案办法。表决议案办法草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议案的提出,采用书面形式,并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第二十四条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审议,或者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二十五条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前
10、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审查,形成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主席团根据表决议案办法,视不同情况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二)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三)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没有相关专门委员会的,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四)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第二十六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
11、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二十七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二十八条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按照珠海市制定法规条例办理。第二十九条代表提出的议案,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机关应当制定议案办理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对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有关机关应当就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办理情况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例会报告。第三十条代表提出的议案,交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或者审查的,有关专门委员会
12、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闭会之日起两个月内,最长不超过四个月,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审议或者审查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一条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议案处理意见的审议或者审查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代表意见的情况,以及对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对议案应当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认为应当由大会作出决议、决定的,建议列入下次例会的议程;(二)认为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的,建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三)认为不应列入大会议程,也不宜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
13、理。第三十二条代表个人或者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未列入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的议案,按照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办理。第五章听取和审查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及预算报告第三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例会时,听取和审查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第三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例会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本市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编制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主要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
14、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第三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例会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本市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第三十六条代表团审查各项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查。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15、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第三十七条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报告的审查情况,并听取有关机关的说明,进行讨论。讨论结果由代表团团长向本团代表通报。第三十八条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本市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查通过后,印发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由计划预算委员会履行财政经济委员会职责。第三十九条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时,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提议案人和专家列席,发表意见。第四十条主席团根据代表的审查意见,提出关于工作报告、本市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根据代表意见修改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四十一条有关报告的决议草案未获通过的,由主席团提出处理办法。处理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第六章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第四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通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制定选举办法和通过人选办法。选举办法和通过人选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下列人员:(一)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