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中异议权的滥用及规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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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糊IJ程序中异议权的滥ff1及规制摘要:异议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或案外人就民事诉讼中的一切问题提出异议的权利。异议权作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贯穿于民事诉讼中的各个程序。特别程序中异议权的滥用不仅是立法制度上的空缺所带来的问题,也与民众滞媛的法治观念不无关系。滥用异议权既是对他人合法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这种现象必须得到规制。既要从立法层面进行更深一步的考虑,也要对特别程序中异议权行使的具体事项进行明确规定,提高异议权的提出门槛,并针对不同的异议权被溢用的情形设计相应的制裁措施;同时要从加强民众法治观念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对特别程序中滥用异议权的行为进行合理规制。关键词:异
2、议权;特别程序;滥用;规制一、特别程序中的异饯权异议权是一项典型的诉讼权利,其主体通常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但在某些具体的程序中案外人也可作为异议权的主体,如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分配持有异饯而引起诉讼。通说认为,异议权是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判机关就实体上和程序上的裁决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但该定义指向的异议权主体仅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存在些许偏颇之处,故笔者认为应从广义的异议权出发对异议权的祝念进行界定:异议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就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切可争议问题提出异议的权利。在特别程序中,异议主体中的当事人则指向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实践中特别程序的
3、范围往往被扩展至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甚至是执行之诉,本文中的特别程序仅指法定的六类案件,即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定特别程序中的六种分类是否均存在异议权?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在适用以上六种案件的特别程序的法律法规中均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对于裁判机关做出的裁决行为不服时提出异议的权利,笔者在此粗略地介绍存在于各个法定特别程序中的异议权:在选民资格案件中,公民对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选择起诉,说明公民与选举委员会的意见不同,法条规定公民对此享有异议权。在宣
4、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中,重新出现的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公民对法院过去作出的认定失踪或死亡的判决持有不同意见,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可见,在此类案件中存在着当事人的异议权。在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中,当事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对于人民法院过去对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着其中同样存在着异仪权。在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由法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此类案件中,存在着至少两个异议权。第一,在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对财产认定无主持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请求,第二,在原判决作出之后,且同时符合诉讼期
5、间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在确认调解坏议案件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确认调解协议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提出诉讼以及案外人按照规定在法定期间内享有对确认结果的异议权。在实现担保榭权案件中,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中设置了祓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环节,人民法院时于此种异议只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且司法实务此类程序中,存在着当事人提起管辖异议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存有按照符合规定的方式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权利。从以上六类程序的具体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特别程序存在异议权在程序的法条规定中,“不服”、“提出请求、申请等字眼均可视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所享有的异议权范畴,在特别程序中
6、,异议权不仅存在,且存在的种类多样,同时也正因为异议权的广泛存在,且溢用后无相应惩罚后果规制,导致了异议主体滥用异议权的现象,延长司法审理期间,浪费司法成本和资源。二、特别程序中异议权的澧用(-)遛用现象笔者主要从特别程序里异议权的浓用情况中选取两类较有代表性的案件,即选民资格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对目前异议权淮用情况迸行描述。一方面,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所统计的数据来看,我国的选民资格案件数量相比较其他几种案件类型来说不算多,但对其中异议权被滥用仍留有操作空间。一般说来,公民对选民资格的申诉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应当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为出现在选区选举名单上涕二种是被剥夺了选民资格的公民的名字仍出现
7、在选区选举名单上。从裁判文书的内容来看,实践中一般因第一种情况产生的申诉情况更多,因自身权利受损而提起诉讼的可能性更大。即便如此,我们仍应考虑到会出现申请人流用异议权的情况,如申请人因打击报曳或其他原因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原本应有选民资格的公民无选民资格,选举委员会经调交作出该选民具有选民资格的决定,申请人不服起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院作出该公民享有选举权的裁判。首先,申请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出于打击报复或其他原因,而不是为了维护自身或他人的正当权益;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
8、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故根据办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无需交纳诉讼费用,这对申请人而言,等同毫无成本,没有诉讼费用的约束,申请人无需考虑行事风险,无需承担后果,但对案件中的公民而言却完全不同;最后,这不仅仅只是申请人谶用权利,先后经过选举委员会决定和人民法院的裁判,这是浪费国家行政资源和阈家司法资源的做法,所造成的影响也是十分恶劣的,有违司法严肃。另1方面,就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而言,司法实践中设立了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环节,人民法院对于此种异议通常只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即凡是被申请人提出对债务的数额、债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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