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任前监督办法(试行).docx
《党政领导干部任前监督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党政领导干部任前监督办法(试行).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党政领导干部任前监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从严监督管理干部,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任前监督,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对拟任人选的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德才素质、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审核把关,保证好中选优。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前监督,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全程监督、刚性约束,事前防范、严格把关,发扬民主、群众参与,责任清晰、违规必究的原则。
2、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和干部考察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各个环节的审核把关工作。第五条 动议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重点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形成过程进行审核把关,发现违反规定动议或意向性人选有问题反映尚未查清的,应当暂缓或中止相关程序。(一)严格审核动议分析情况。干部工作机构开展动议分析应当按照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二)审核意向性人选的资格条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意向性人选的,由干部工作机构对意向性人选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把关。(三)审核意向性人选的干部档案
3、。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意向性人选的,干部工作机构应当对意向性人选的干部档案进行审核,对“三龄两历一身份”等档案信息存在疑点的,及时移交干部档案管理机构或干部监督机构调查处理。(四)开展意向性人选廉政情况审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意向性人选的,由干部工作机构与干部监督机构进行沟通,对意向性人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核查,并就其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征求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意见。(五)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组织(人事)部门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的事项,应当报告并经批复同意。第六条 民主推荐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重点对民主推荐过程进行审核把关,发现违反规定或存在非组织
4、活动的,应当暂缓或中止相关程序。(一)审核民主推荐工作方案。干部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省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民主推荐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把关。(二)严明民主评价和民主推荐工作纪律要求。民主评价和民主推荐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审定的工作方案进行。民主推荐会议讲话稿应当符合工作方案有关要求,不得指定推荐范围或引导推荐,并明确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有关内容。(三)开展选人用人风气测评。干部工作机构应当结合民主推荐开展选人用人风气测评,对测评结果较差以及反映存在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四)审查民主推荐结果。干部工作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动议分析、民主评价和民主推荐情况,对民主
5、评价和民主推荐结果进行印证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七条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时,组织(人事)部门应重点对建议人选的资格条件、廉洁自律等情况严格把关。发现存在影响任用问题的,应当取消考察对象资格。(一)审查考察对象人选的任职资格条件。干部工作机构应当对考察对象建议人选是否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是否存在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情形进行审核。(二)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监督机构应当核查考察对象建议人选有关事项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三)征求纪检监察等机关意见。干部监督机构应当就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检察机关意见。(四)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党政领导干部 监督 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