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作开发双方施工合同问题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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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协议区;房地产合作开发一方,应否对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协议的合作开发另一方所欠承包人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一、问题的)提出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伴随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各项调控政策的出台及贯彻实行,某些中小房地产企业碰到了许多困难,它们运用本土企业的I优势,往往具有拿到开发用地的优势,但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是个资金密集、开发建设周期长时复杂化的系统工程,它们在拿到地后苦于缺乏开发资金;另一种情形是,少数大型房地产商,为开拓业务,进军本土以外的房地产市场时,往往没有本土开发企业的优势,常无法独立获得开发项目地块,在这种情形之下,不得不寄但愿于与他人合作开发项目。合作开发正可以使上述企业取长补短
2、,推进资金和土地的有机结合,也因此盘活了诸多房地产开发项目,增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华与发展。房地产合作开发的I模式,从合作的紧密程度分类,大抵有项目企业型和非项目企业型模式。项目企业型是由双方以现金、土地作价出资依法成立项目企业,以项目企业的名义进行开发,当然,项目所负债务也理所当然由项目企业承担,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问题。本文着重讨论非项目企业开发模式。非项目企业型合作开发,又称非法人型合作开发,即双方不此外设置专门的项目企业,而只以协议为基础设置内部管理机构或只按协议约定义务共同配合进行开发。非项目企业型重要又可以分为两类:联合管理机构型和松散型合作。联合管理机构型可理解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联营
3、(因不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不属于法人型联营),如属于合作型联营体,可进行登记,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和条件。合作方与否对因项目产生的一切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争议并不大。松散型联营可以理解为民法通则五十三条规定的协作型联营;该种情形下,双方按照协议时约定各自独立履行义务、分享收益。整个项目运作是由一方名义进行操作,即:土地使用证、预售证等证照所有以一方(称办证一方,下同)名义办理,另一方(称配合一方,下同)属于配合形式,双方对合作开发的权利、义务,体目前双方的合作开发协议之中。配合的一方,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对合作开发项目享有利益,承担风险。本文讨论的问题虽然在该种情形下,由配合一方对外签订施工
4、协议,办证一方与否对施工协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笔者欲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得到最为靠近实践的答案。二、对最高人民法院两个案例的分析案例一:2023年10月8日,宝玉集团与金世纪企业签订联合建房协议书,约定:金世纪企业与宝玉集团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二站39023部队院内联合开发建设新世纪家园,由金世纪企业办理项目用地的有关手续,并承担所有费用。由宝玉集团和金世纪企业共同办理施工许可证及有关手续,宝玉集团承担项目动工至竣工所需的!所有费用。宝玉集团向金世纪企业支付3000万元,以处理金世纪企业在办理该项目前期手续中所负债务。金世纪企业已在该联建项目时提成比例中将宝玉集团交给欧I
5、3000万元的本息房产返还给宝玉集团,增长在宝玉集团时提成比例之内。金世纪企业分得项目可销售面积的35%,宝玉集团分得项目可销售面积的I65%。金世纪企业负责项目的地质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工作。宝玉集团和金世纪企业共同负责工程指挥领导和房屋销售工作,费用由双方按比例承担。双方共同选定施工队伍,工程预算由双方共同承认。金世纪企业于2023年6月26日获得新世纪家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3年12月12日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2023年8月16日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3年5月13日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新世纪家园的房屋销售工作,均以金世纪企业名义对外签订房屋销售协议。2023年3月
6、5日,渤海企业与宝玉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渤海企业承建大连新世纪住宅小区(后更名为新世纪家园,如下简称新世纪家园)2#、4#高层住宅楼,协议价款4440万元(按实结算)。2023年7月14日,渤海企业与宝玉集团签订停工汇报,渤海企业被迫从2023年7月15日全面停止施工,放假。宝玉企业于2023年9月27日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3年12月1日,渤海企业与宝玉企业签订协议书,约定:渤海企业在履行与宝玉企业签订的)施工协议过程中,因宝玉企业资金不到位,致使工程长时间处在停工状态。2023年12月5日,渤海企业与宝玉企业及该工程欧I监理企业大连宏达建设监理有限企业(如下简称宏达企业
7、)签订复工汇报,该汇报载明,现工程款所有到位,从目前开始进行冬季施工。2023年6月27日,渤海企业与宝玉企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宝玉企业将新世纪家园1#-4#楼所有地热和地下一层车库建筑工程发包给渤海企业施工。2023年5月8日,渤海企业施工的I2#、4#楼工程竣工。2023年5月18日,宝玉企业出具新世纪家园2#、4#楼工程竣工验收汇报,同意新世纪家园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23年10月15日,宝玉集团与金世纪企业签订联合建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双方联建项目提成比例为金世纪企业分得联建项目总面积的33.5%,宝玉集团分得联建项目总面积的66.5%,项目由双方共同负责,联合办公。渤海企业向
8、一审法院起诉祈求,判令宝玉企业给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判令本项目的联建单位金世纪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认为,金世纪企业与宝玉集团联建利益尚未分割,讼争建设项目在金世纪企业名下,其享有了渤海企业已施工工程的权利,并从该协议中获取利益,据此应承担连带责任。金世纪企业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称,金世纪企业与宝玉集团、宝玉企业之间没有合作的(意思表达,没有签订合作协议,也不属于合作型联营。退一步说,虽然属于合作型联营,也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形下,合作企业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不具有上述条件,金世纪企业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协议相对性原则和债权的特性,金世纪企业不存在取代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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