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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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房地产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房地产及房地产业一、房地产业的概念和性质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服务和管理的行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活动。在国民经济产业分类中,房地产业属于第三产业,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忆是我国现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满足广大居民的合理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与房地产业密切相关的建筑业,可以从“广义”、“狭义”两个层面来理解。广义的建筑业涵盖了建筑产品的生产(即
2、施工)及与建筑生产有关的所有服务内容,包括规划、勘察、设计、建筑材料与成品及半成品的生产、施工及安装,建成环境的运营、维护及管理,以及相关的咨询和中介服务等。狭义的建筑业是指建筑产品的生产活动。根据最新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建筑业包括: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建筑产品包括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行政办公、商业办公、文化、体育、医疗等公共建筑,铁局、桥梁、运河、大坝和隧道等基础设施以及钢铁厂、炼油厂、汽车制造厂等工业设施。房地产业与建筑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建筑业是物质生产部门,属于第二产业;房地产业兼有生产(开发)、经营、服务和管
3、理等多种性质,属于第三产业。这两个产业又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为它们的业务对象主要都是房地产。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往往是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关系,房地产企业是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甲方,建筑企业是乙方;房地产企业是投资开发者、策划者、组织者,承担发包任务;建筑业则是建设承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的要求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场地平整等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的生产任务。二、房地产业的地位和作用(I)可以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的物质条件。房地产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的生产要素,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房地产。(2)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可以带动建筑、建材、化工、轻工、电器等相关产业的发展。(3
4、)可以改善人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4)可以加快旧城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变落后的城市面貌。通过综合开发,避免分散建设的弊端,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5)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改善投资硬环境,吸引外资,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6)可以扩大就业。特别是房地产经纪行业和物业管理行业,需要的从业人员较多。(7)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随着国民经济和房地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仍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房地产经纪人后续资料更新联系QQ:956349101三、房地产业的行业细分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过程中,需要多学科的知识和多行业的参与,例如测绘、勘察设计、城市规划、建筑、法律、市场营销等。但目前
5、普遍认为,房地产业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其他房地产活动。其中,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称房地产服务业;房地产中介服务又分为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纪。(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主要是取得待开发房地产特别是土地,然后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场地平整等土地开发或者房屋建设,再转让开发完成后的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建成后的房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具有单件性、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回报率高、附加值高、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等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具有不连续性。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是组织者和决策者,要关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把资金、相关专业服务
6、人员和机构、建筑承包商等结合起来完成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C目前,我国房地产业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占主体地位。(二)物业管理业物业管理业主要是对已建成并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提供相关服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需要树立服务意识,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物业管理不同岗位要求的人员知识水平差异较大,物业管理师是物业管理行业中的高层次专业人员。物业管理业是劳动密集和知识密集的行业。与房地产经纪行.业相关的制度主要有物业承接查验制度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
7、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天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范围包括: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
8、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属上述范围的,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也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出售的公有住房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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