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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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反垄断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和合用丁国峰摘要:完善的反垄断法责任体系是有效实行反垄断法的有力保障,也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行政性垄断等四类限制竞争行为设置了对应日勺法律责任,但详细责任制度并不完善,需要不停改善以提高其规范性、威慑性和适应性。既要创设完善的反垄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制度体系,又要明确其互相之间的界线范围、功能区别,尤其应增强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之间的协调性与合用性。关键词: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合用;体系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019(2023)02-0143-07基金项目:20
2、23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08SFB1007);青年科学研究基金项目(SKQN031);安徽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2023SK736)作者简介:丁国峰,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云南昆明650500)。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也许极大地损害消费者利益,也会使国家经济遭受严重损害,遏制、阻却和制裁反竞争行为已获得大部分国家的普遍认同。目前,世界上100多种国家和地区都相继颁布了反垄断法,并对应设置了反垄断法的责任制度。法律责任体系的设计是维系反垄断法这一“经济宪法”地位的重要前提基础,没有对应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合用,反垄断法就不能发挥任何实
3、际威慑作用。我国反垄断法第七章专门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行政性垄断等四类限制竞争行为设置了详细日勺法律责任。原则、宽泛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合用与否协调,与否能实现其价值目的,关键在于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与否完善,其合用与否科学合理。(一)反垄断法律责任体系日勺基本构成反垄断法律责任是反垄断法赖以实行的基础,没有责任制度而仅有实体规范,反垄断法不也许发挥其功能。责任制度是反垄断条文设计与法律合用的桥梁,科学可行的责任制度,可保障反垄断实体规范的遵守、实行,可监督其合用程序的公正、透明。反垄断法律责任的合用就是对合法竞争权利也许遭受或已遭到侵害的受害者予以补救,对垄断行为者实
4、行制裁。由于垄断行为日勺侵害具有广泛性、不特定性、普遍性及复杂性,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律责任详细措施具有多样性,同步体现出极强的体系性。反垄断法律责任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其责任形式包括横跨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多法域的各责任内容要素,重要包括民事损害赔偿、行政罚款、刑罚制裁、和解、没收财产、劝说、禁令等详细类型。欧盟反垄断法律责任的基本类型重要包括行为性救济责任和构造性救济责任两类,欧盟委员会有权根据相称原则(theprincip1eofPropor1iona1i1y)对违法垄断行为采用必需的341王晓晔:反垄断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23年,第60页。终止措施或制裁措施只有在采用行为救
5、济责任无法产生与构造救济责任同等相称的效果时,或实行同等有效的行为救济责任反而给有关企业带来更为繁重承担时,方能施加构造救济责任。构造性责任一般重要采用资产剥离(divesture)的救济措施;行为性责任形式种类繁多,既包括临时性的责任救济措施,如消除或排除拒绝供应、拒绝进入关键设施等清除市场进入壁垒的临时性禁令,还包括民事损害赔偿、没收违法收益、行政罚款、剥夺违法者的经营资格,甚至处以罚金或刑事监禁等实质惩罚性的责任补救手段。无论是构造性责任还是行为性责任,都离不开私人主体和政府机构的参与、实行,无论是民事日勺、行政的或刑事的责任制裁方式,都应威慑和制止违法行为者多次实行垄断行为,更应足以阻
6、却和防止其他市场主体参与类似的违法垄断行为。国际上,反垄断法律责任实行日勺方式一般分为两类,即公共执行与私人实行。反垄断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重要采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以损害赔偿为关键的民事责任,以行政罚款为重点的行政责任,以及以刑事监禁为中心的刑事责任共同构成了反垄断法律责任的基本体系。(二)反垄断法律责任体系问题的中国语境我国反垄断法第七章以专章形式对责任内容进行了对应规定,详细波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责任形式全面、广泛,但责任制度并不完善,缺乏详细可行的!原则和可操作的内容。我国反垄断法设置了较为明确的民事、行政责任机制,但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受害者拥有惩罚性的
7、多倍损害赔偿祈求权,往往导致其法律责任威慑性局限性、实行效率偏低。为了规范、约束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力行使,防止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随意扩张或滥用权力,有必要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对应的责任制度。但从既有法律规定来看,对其惩罚的详细责任内容并不明确,尤其缺乏对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者日勺赔偿性或制裁性日勺惩罚责任规定,只是比较模糊地、粗略地用行政处分责任替代行政惩罚责任,这样难以保证反垄断法律责任合用的公正与效率。我国反垄断法并未明确规定严重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而只对有关人员阻碍垄断行为调查设置了对应日勺刑事责任,简要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中工作者违法实行反垄断法的刑事责任。对各类阻碍垄断调查与裁断的行为以
8、及违法实行反垄断法的行为设置刑事责任的立法现实状况,并未变化目前违法垄断行为者的刑罚制裁责任几乎处在空白时立法缺陷。除串通招投标这一详细违法垄断协议行为由我国刑法调整并规定详细的刑罚制裁责任之外,对其他垄断行为并未明确创设对应的刑事责任措施,这对严重限制竞争行为的1规制来说是一种重大的责任制度疏忽和缺陷。缺失刑罚制裁手段的反垄断法律责任的合用将难以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其实行效果也将难如人意。我国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只作了原则性、宽泛性的内容表述,详细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都存有一定程度的缺陷。尤其是这三种责任制度在合用过程中还缺乏协调性,难以产生预期的合用效果。反垄断法这三种责任形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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