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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93.010P09DB45广西叶海白治区地方原则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Thestandardforsafetymanagementoffoundationpitengineering(草拟稿)实行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公布目次错误!未定义书签.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1范用错误!未定义书签.2规范性引用文献错误!未定义书签.3术语错误!未定义书签.4前期准备错误!未定义书签.5勘察错误!未定义书签.6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筌.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7施工图审查8施工方案9施工和监理、验收IO监测错误!未定义书签.本原则根据GB/T11-2023原则
2、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原则的构造和编写进行编写。本原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镇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管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详细技术内容的解释。本原则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本原则参与起草单位: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广西城镇规划设计院、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贡任企业、广西华信建筑勘察设计有限企业本原则重要起草人员:吴晓广、杨捷、魏祚兴、黄绍铿、叶成东、孙庆柳、林伊宇、杨东源、严静、黎浩本原则审定人员:本原则为初次公布。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原则规定了建筑基坑工程的术语,规定了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验收、监测的
3、安全管理程序。本原则合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基坑的开挖、支护、降水(截水建筑基坑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建筑基坑工程的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原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原则的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献下列文献中的条款通过本原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原则的条款。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随即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B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原则,但鼓励根据本原则到达协议的各方研究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的最新版本。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原则。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
4、300建筑工程施工质超验收统原则GB5033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JGJ72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12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住房和城镇建设部建质2023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3术语下列术语合用于本原则。3.1建筑基坑(基坑)buiIdingfoundationpit(foundationpit)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或地下室施工所开挖,并且开挖深度到达或超过3m,或开挖深度局限性3m但现场工程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卜.管线复杂,或开挖后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卜.管线和道路安全的坑或槽。建筑基坑在如下条文中简称为“基坑3.2深基坑deepbuiIdingfounda
5、tionpit(deepfoundationpit)开挖深度到达或超过5m,或开挖深度H限性5m但现场工程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尤其复杂,或开挖后严重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卜.管线和道路安全的基坑。3.3周围环境surroundingsaroundfoundationpit基坑开挖膨响范1内包括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的统称。3.4支护retainingandprotecting为保证地卜构造施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对基坑侧壁及周围环境采用的支挡、加固和保护措施。3.5基坑工程engineeringoffoundationpit为营造安全并适合于建筑工
6、程施工的基坑,所进行的支护构造施工和挖除基坑范用内土体的工程。3.6弹性支承e1asticbracing在设计荷载下,支撑、锚拉体系的变形与荷载成比例关系的支承方式。监测monitoring在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基坑及周围环境实行的检查、成测和监控。3.8监测点monitoringpoint直接或间接设置在监测对象上并能反应其变化特性的点。3.9监测频率frequencyofmonitoring单位时间内的监测次数。3.10监测报警值a1armingva1ueonmonitoring为保证基坑及周围环境安全,警戒危险,对监测对象所设定的异常状况量化限值。1.1 建设单位应根据勘察单位、基坑工
7、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规定,提供从拟建建筑物基础边缘线起,向外延展不少于基坑开挖深度2倍以上水平距离范用内的建(构)筑物的地质勘察汇报、基础图、平面布置图,以及公用、市政设施、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走向、埋深等资料,并承担因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或所提供资料不全而导致事故的对应责任。1.2 建设单位应按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资质和经验的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1.3 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简介设计规定、施工方案及施JI过程中也许产生的影响,征询上述单位的意见,及时处理有关问SS并形成文献。1
8、.4 基坑开挖前(或支护构造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在征得基坑账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业主同意后,对这些建(构)筑物进行裂缝检测(或垂直度观测),检测成果形成检测汇报,由业主在检测汇报上签名确认。1.5 基坑周围有多项工程相继施工的,后施工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制定对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邀请相邻建设工程的有关单位共同审定施工方案。4. 6建设收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向有关部门所提供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之中,应含基坑工程的内容。4.1 基坑工程勘察单位的资质必须符合规定。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编录、钻探、室内试验、物探等
9、专题负责人,必须符合对应资格条件。4.2 基坑工程勘察工作应符合GB50021、JGJ72、JGJ120H勺规定。4.3 勘察单位应对基坑场地进行踏勘,理解工程状况、周围环境及地质地貌状况,根据技术原则、设计规定和工程实际状况制定勘察纲要或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行勘察。5. 4勘察单位应根据技术原则和设计规定进行基坑工程专题勘察。基坑工程专题勘察可结合场地的详细勘察同步进行,但不能以建筑物场地勘察替代基坑工程专题勘察。当场地的详细勘察不能满足基坑设计规定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或局部位用的勘察,其勘察成果应形成基坑工程专题勘察汇报。1.5 勘察单位应对基坑也许膨响的区域进
10、行勘察,查明工程地区及周用环境的地质状况,为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1.6 基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钻孔深度、取样、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原则的规定。1.7 勘察汇报应对基坑的也许影响范围、基坑的破坏模式、稳定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价,并对支护构造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措施、水位变化对支护构造和周用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危害防止措施等提出评价和提议。5. 8勘察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和后期服务工作,参与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基坑安全专题施工方案以及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状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参与基坑工程的验收。5.1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
11、资质必须符合规定.项目负责人及设计、审核人员必须符合对应资格条件。5.2 基坑工程设计工作应符合GB50007、GB50330,JGJ120H勺规定。5.3 基坑工程设计应具有下列资料:a)岩土工程勘察汇报:b)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地下管线图、地下构造平面图和剖面图:c)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类型、分布状况和构造质量的检测评价。5.4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汇报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状况、基坑周围环境、拟建建筑物构造设计规定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在进行多方案比较之后,选用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以便施工和缩短工期。除必须保证基坑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保证周用建(构
12、)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安全。5.5 设计方案应包括支护构造、挖土、地下水控制、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5.6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组织本单位有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对选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确认。不屈6.7条所规定的设计方案交付设计,屈6.7条所规定的设计方案交专家论证。5.7 深基坑设计方案论证:a)开挖深度到达或超过IOm,或开挖深度局限性IOnI但现场水文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卜管线尤其豆杂,开挖后对周用环境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或导致破坏的深基坑,应进行设计方案论证:b)论证以专家论证会方式进行:O专家论证会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组织,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d)专家组组
13、员出席专家论证会,由其中名专家担任组长并主持会议:e)建设收位、勘察单位、基坑工程设计M位、拟建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拟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派项目负贡人列席专家论证会(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人必须列席):f)列席单位的人员不得以专家组组员的身份出席专家论证会;g)由勘察单位简介基坑和基坑周围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状况,建设单位简介周围环境状况,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简介设计方案。其他列席收位补充简介有关状况并对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和提议供专家参照:h)专家组提出意见、提议、结论,形成专家论证汇报,若意见不统,可采用表决的方式进行。论证汇报应对所论证
14、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由专家签名确认。5.8 专家论证汇报作为该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指导意见。5.9 深基坑设计方案论证的重要内容:a)方案内容与否完整、可行;b)设计根据与否符合有关技术原则;c)采用的支护形式与否符合现场实际状况。d)防止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围环境导致损害的技术措施与否有效。5.10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论证汇报修改完善设计方案,修改后的设计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货人签名确认后,方可交付设计。5.11 设计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论证汇报修改设计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5.12 专家组的构成:a)专家应从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工作(或之)2
15、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由各设区市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推荐,自治区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同意;b)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单数)专家构成专家组。5.13 设计计算和分析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原则进行,并应阐明构造计算措施、计算软件名称及版本、荷载分类及荷载效应组合,应充足考虑地表水、地下水、台风、暴雨、周阚动静荷载、基础施工和周围建(构)筑物内影响等不利原因。5.14 设计应充足考虑基坑有效期限的原因,结合工程复杂程度确定安全系数“5.15 支护构造不得超越用地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段业主的同意。5.16 采用锚杆支护的,当锚杆需伸入相邻建(构)筑物的基础或者地基时,设计方案应经相邻建(构)筑物业主的承认,业主不承认的,应变更设计方案.5.17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构造设计计算书,应对支护构造周围土体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并应提供不一样挖土深度时支护构造的变形和顶点位移计算值。5.18 采用锚杆作为支护构遇弹性支承怕,宜先进行现场锚杆抗拔试验,获得可界的数据后再设计。/、批注IMS1:与日应当列入术语?如不具有条件,可根据施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