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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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规范全省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查处违反粮食流通行政管理的行为时,对当事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及处罚幅度进行选择的权限。第三条全省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并依照山东省粮
2、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简称裁量基准,见附件)行使裁量权。第四条粮食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第五条行使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法定原则。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二)公平公正原则。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三)过罚相当原则。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处罚的种类与幅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3、、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第六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单处警告的行政处罚,直接依照规定执行,不再划分等级阶次。第七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裁量基准进行裁量时,同时适用本规则中关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规定,综合作出决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幅度中选择较轻的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幅度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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