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飞行检查工作规定(修订稿)(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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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飞行检查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下同)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X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飞行检查含义】本规定所称飞行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问题线索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第三条【遵循原则】飞行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制定计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
2、确定检查范围、比例及责任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开展飞行检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联合飞行检查,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异地飞行检查。第五条【适用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开展飞行检查:(-)产品风险隐患较大的;(二)列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整治范围的;(三)监督抽检多次出现不合格的;(四)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线索的;(五)曾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记录以及不良信用记录的;(六)为重大活动提供食品的;(七)其他需要进行飞行检查的。第六条【检查人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飞行检蛰应当由2名以上(含2
3、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较多的,可以组成检查组,并明确分工。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飞行检蛰,可以抽调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参加飞行检查,也可以委托有相关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开展飞行检查。第七条【依据计划进行】检查人员根据检查计划确定具体工作安排,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飞行检查的,被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配合检查。第八条【检查重点】检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确定飞行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食品生产者的检查重点包括:原辅材料进货验收、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
4、验等关键环节,以及企业曾经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其中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还要重点检查原料以及生产工艺与批准证书、备案凭证的一致性。食品销售者的检查重点包括:进货蛰验和记录制度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食品经营者持续符合许可条件,以及食品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情况等。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检查重点包括:许可经营范围、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情况,设施设备的配备、流程布局,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登记制度的执行,以及食品粗加工、制作、贮存、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等。第九条【资料核实与证据留存】飞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内容,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采取询问相关人员、抽查记录资料、现场检
5、蛰核对等方法予以核实。检查中需采集客观证据的,应当采取复印记录、现场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需对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的,按照抽样规则抽取样品。第十条【工作记录】检查人员应当使用食品综合监管平台做好飞行检查工作记录,详细记录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和结果处理等情况。第十一条【结果告知】检查人员根据检查结果,填写食品生产监督检蛰结果记录表将检查情况、检查结果、结果处理等书面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检查结果、结果处理书面告知包保干部。第十二条【依法处置】被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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