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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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约谈单位”)为防范和控制企业食品生产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解决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通过与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的方式,督促企业及时查明原因,排除隐患,解决问题,消除影响。第三条企业有下列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问题情形,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可以开展约谈:
2、(一)没有建立健全或没有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食品安全隐患;(三)有关部门通报、媒体曝光等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四)消费者多次因食品安全问题举报投诉,造成社会影响;(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四条约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实施。约谈方式包括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第五条约谈单位参加约谈的为相关职能处(科、股)室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必要时由分管负责人参加。被约谈企业参加约谈的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其他相关人员视情参加。第六条约谈主要包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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